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根据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行为人有无过错对确定民事责任没有影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原则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考虑三个因素:(1)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2)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3)侵权责任由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成。
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能够充分发挥侵权行为法的制裁、教育和补偿功能。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作为归责根据,同样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正义。这种公平和正义的理论根据有三:一是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二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合理分配损失,加强对弱者的保护,三是加重当事人的责任,促使事故原因的控制者采取防范措施,遏制事故发生。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而不在于制裁。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采用,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受害人不需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原告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其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间的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也有免责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条件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过错等。但并非这些免责条件可以适用于一切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具体适用时须以法律的具体规定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