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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违法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1-12-28    作者:110网律师
《行政诉讼法》制定时期的国情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时候,有一个错误的估计,认为《行政诉讼法》一旦实施,按照各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总量的1%计算,法院的受案数量将达到百万件以上。但是事实上并不是这样。行政审判资源不是不足,而是过剩。1993年—19975年间,全国审理行政一审案件共285208件,平均每年不足57042件。1998年,全国行政一审案件98350件,而全国各级法院行政审判人员有12万余人,平均每人年审理案件不超过9件。最近几年受理的行政案件每年最高的是9万多件,不到10万件,这就意味着我们每一个法院每年平均只有30多件行政案件。按照我们现有的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只需要一个审判员来审理。这一数据说明,当前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力量完全有能力应对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诉讼压力。
(一)行政规章及其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在现行的法制体制下是可行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在事实上赋予了法院对规章的审查权,因为法院审查是“参照”的前提条件,不经审查法院不能确定是否参照。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无权在审判文书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但在事实上,法院已经对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只是没有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而已。而且,经过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使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今天的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胜任对行政规章及其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并处理。
(二)处理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司法审查的关系。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体制设计,即权力机关的审查实际基本限于合理性,可行性和适当性的审查。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交由法院审查判断。这样造成的局面就是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然可以直接审查,但一般又不直接审查,因为这一审查权实际上交由法院行使。各级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应当着眼于对制定主体政治责任的追究。而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在经过法院审查决定其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所以,笔者认为对以上三个机构对同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可同时监督,在认识不一致时,处理的原则是: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撤销的,应当尊重其决定,如果有权撤销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认为不违法而法院却认为违法的,复议机关应当服从法院的审查决定,因为法院是裁判机构。权利机关虽然是一般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审查,但一旦它进行审查并且与法院,复议机关的意见不一致时,法院,复议机关应当服从权力机关的决定。
(三)明确违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抽象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而不是行政公务人员。因此,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一般只能导致行政主体的责任。然而,笔者认为,虽然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但是其意思表达必定是通过公务员以一定方式结合而作出的,行政负责人在这个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行政主体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个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包括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撤销、质询、罢免等法律后果,还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直至刑事法律责任。因此,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个人责任应该放在更为突出的地位。
(四)完善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在国外,当官者引咎辞职已经是成熟的制度。然而,在我国还是近几年才开始推行,将该制度写进法律更属首例。我国《公务员法》第一次引入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另外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这样规定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理念,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赏罚分明的要求,有利于警戒各级公务员转变作风,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形成良好政风。各级公务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权力大,责任重,理应恪尽职责,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有过错就应该追究,有责任就应该承担。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责任行政机制。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写进了法律,但具体的实施却还在摸索阶段,各地也相应建立公务员引咎辞职的立法探索,笔者认为,还必须作到:(1)以权责对等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责任大小和轻重;(2)对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区分主要领导人、正职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不同主体,并就各自的责任分担确定相互关系;(3)对于不同领域的行政领导责任确定应该有适合于该领域的操作规范或实施细则,使该法律实施有确定的标准;(4)须建立一整套促使严重失职公务员引咎辞职的内外施压机制;(5)是行政相对人必须具有对公务员辞职表达意志的权利,或者由作为代议机构的人大及人大代表代行权利。只有多方合力,公务员引咎辞职的机制才能可望从字面规定转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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