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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黑老大”网购通讯录敲诈他人20万
发布日期:2012-03-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黑老大”网购通讯录敲诈他人20




     中国法院网讯   网上个人信息泄露,引发刑事案件,使网络信息保密和维护引起关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谎称自己是东北黑社会的,利用从网上购买的通讯录敲诈他人20万元的案件。
    2010年5月14上午,被告郑某、王某、苗某在河北保定地区利用从网上购买的通讯录上的电话号码,给在北京市怀柔区的被害人张某打电话,以他们是东北黑社会的名义,称张某得罪人了,有人花钱想找张某麻烦等言语相威胁,向张某索要钱款。被害人张某于当日分两次向被告人郑某指定的银行存款20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苗某以威胁的方法,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毕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均表示自己将会一定会吸取教训,努力改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苗某无视国法,郑某、王某、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方法索取公民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毕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某、王某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念其均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并能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毕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被告人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毕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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