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经济法难点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发布日期:2012-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取赔偿权;(6)结社权;(7)获知权;(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注意:区别知悉权与获知权;公平交易权
2.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二者是对应的)
(1)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2)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例外: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三)争议解决的规则
1.一般规则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法院提起诉讼。
2.特定规则——扩大追偿对象“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1)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四)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1.三包责任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法定退货责任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3.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