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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法条提示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法条:

  (1)第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2)第7-15条:消费者的权利。结合教材着重理解、领会。

  (3)第16-25条:经营者的|法j律.教i育^网|义务。注意与消费者的权利进行比较,并结合教材理解。

  (4)第33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

  (5)第35条:销售者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注意《产品质量法》第43条。

  (6)第36-39条:消费者求偿对象的特殊规定。结合|法j律.教i育^网|教材相关内容,分清责任承担主体。

  (7)第45条:“三包”的法律规定。

  (8)第46、47条:经营者以预付款和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责任承担。

  (9)第48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责任承担。

  (10)第49条: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结合教材|法j律.教i育^网|掌握“欺诈”的构成要件。

  注意: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将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特别规定考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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