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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散型管理:保管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关系?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散型管理:保管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关系?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1(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蔡某与南宁市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松散管理  车辆丢失 保管 车位租金
【裁判要点】
   车辆停放于小区丢失,在业主和物业公司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之间没有就车辆保管达成协议。根据涉诉车辆长期出入小区、出入不发放牌证、任意停放的松散型管理等事实,双方之间应认定为车位租赁关系。某公司对车辆丢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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