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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接收房屋但未实际入住,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已接收房屋但未实际入住,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8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纠纷案
关键词:
 未入住  物业管理费
【裁判要点】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建筑物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修缮、管理、服务,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或某几个业主没入住、不使用,管理成本就会减少。物业公司已经如约将公共设施配置到位,被告以未实际入住,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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