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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住房屋受人身 损害,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担责?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租住房屋受人身 损害,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担责?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刁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关键词:
未尽安全管理义务  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居住小区胡哦哦房屋内受到人身侵害,应提供证据证明侵害事实的发生,基于安全事故发生的突然性以及举证可能性等因素,应以证据的盖然性优势认定证据的证明能力。
2、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在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时,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的,应当对业主因其履行安全保卫义务瑕疵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的通说,精神损害赔偿只发生在侵权诉讼中,在违约之诉中,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不能获得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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