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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规约:庭院花园变鱼池,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干涉?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反管理规约:庭院花园变鱼池,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干涉?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4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某物业管理公司诉徐某、陆某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  业主公约  破坏绿地
【裁判要点】
1、       物业管理公司基于与业主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当业主不按照整改要求纠正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2、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协议》、《业主公约》等中对公用绿地等部位的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庭院绿地,若违反约定擅自进行破坏。、改造等,应当恢复原状。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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