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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2-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1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孙某与某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物业  保管合同
【裁判要点】
  对小区内业主车辆的管理属于特约管理服务,如果双方在物管委托合同中约定了车辆保管费,那么车辆丢失的,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管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丢失有重大过失的,物管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管公司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过失的,物管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物管公司对停放车辆收取保管费,并接受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的移交,就应按保管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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