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公布出租经营公共区域的收支账目?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公布出租经营公共区域的收支账目?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96(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北京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某家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公布 收支账目 诉讼主体资格 义务
【裁判要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及精神,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对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公布;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机构,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存在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物业管理卷》,主编骆金盛,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