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67(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租赁合同解除 装修归属
【裁判要点】
1、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清算。
3、 提前解除合同时,双方对租赁房屋中承租人所作的装潢及添置的设施设备的处置没有作出约定,也不能协商确定时,法院可以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确定装潢及设施设备的归属及补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