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年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年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号: (2010)渑刑初字第96号 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年军,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渑池县英豪镇西曲村移民组32号。1983年11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31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3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09年3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锋,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年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11月5日做出(2009)渑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年军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年军以判决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7日做出(2010)三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年军及其辩护人李建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9月和1994年4月,被告人陈年军伙同文保全(已判刑)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村民高金玉家、张三周家总价值1600余元的两头耕牛毒死,文保全收购后,宰杀销向社会牟利。
1994年1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陈年军和文保全(已判刑)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村民张书信家价值700余元的一头耕牛毒死,被他人收购。
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年军将耕牛毒死后出售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年军辩称,我没有和文保全密谋,也没有去毒牛,高金玉和张书信两家的牛是文保全毒死的,张三周家牛死我根本不知道。我只是包庇了文保全。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年军在文保全毒死耕牛的犯罪行为中只是起到了通风报信的作用,获得好处费50元,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他参与或者独立实施了毒牛,起诉指控陈年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陈年军不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审理查明:1、1994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年军租住在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里,其明知文保全收购张三周家的死牛是文保全投毒致死,却还收取文保全50元的好处费为其保密。
2、1994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年军明知文保全给金灯河村里高金玉家里的一头牛下毒致死,却还帮文保全将该牛装车运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年军的供述:大概是94年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好像是夏天的时候,我在金等河村北铁矿干活,我租住在金灯河村里,文保全找我让我和他一块去我的矿上转,我就和他一块往矿上走,走有三四里地,文保全解手,我就一个人往前走,我等有十几分钟,文保全过来了,说给路边吃草的牛下毒了,如果牛死了,给他捎个信,让他把牛低价收走,我说我不干这事,毒死谁家的牛我不记了,后文保全给我50元钱,并给我讲不能把这事说出去……这件事之后,天已经很冷了,我在矿上值班,文保全来矿上找到我,说他给金灯河村里的一头牛下了毒,还是让我打听牛死了给他捎个信,让他低价收走,我没有答应他……后我们从矿上坐车往村里去,我帮文保全抬了死牛……文保全给我掏50元钱,我没要。我抬的牛好像是红色的。2、被害人张三周的陈述:1994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我发现牛有病,找兽医张孟良按感冒治,第二天早上发现牛口里流水、肚胀,我见牛快不行了,就叫人让文保全来收牛,陈年军跟着一块来了,来时牛已死亡,卖了250元,我家的四头牛在一块喂,其他三头没事,我家牛死之前村里别人家也死了牛,都怀疑是中毒。3、被害人高金玉的陈述……我赶牛到地里后发现牛口里流沫、乱卧,我问兽医张孟良后得知牛被人投毒,我赶快拉到班村卖给文保全。4、证人文保全的证言:1994年春天的一天晚上,死牛那家亲戚来叫我去收牛,是村桥东那一家,陈年军也到了,最后我把牛收走了,并给陈年军50元。……1994年冬天的一天夜里,高金玉在山坡上喊叫他家牛肚疼,我花500元把牛买走,陈年军也到了现场。5、陈年军的前科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6、陈年军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年军明知文保全毒牛是犯罪行为,而予以隐瞒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年军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邵红伟
审 判 员 尹建民
审 判 员 张仁海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