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年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陈年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年军,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
辩护人李建锋,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年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渑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年军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年军不服,以“李某才与我有矛盾,其证言不实;三个被害人的陈述不能证明我把他们的牛毒死的事实,他们三人只是怀疑我投的毒;我没有毒牛,也没有收购毒死的牛,更没有向市场销售被毒死牛的牛肉,也没有从中牟利;我与文某全的口供是一对一,一审采用文某全的口供不当;一审定性不当,我只是包庇文某全,应按包庇罪定我的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金贤
代理审判员 李 琦
代理审判员 刘 冰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秋良
附:陈年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年军,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1983年11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31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3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渑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09年3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宏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年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年军及其辩护人杨宏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9月和1994年4月,被告人陈年军伙同文保全(已判刑)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村民高金玉家、张三周家总价值1600余元的两头耕牛毒死,文保全收购后,宰杀销向社会牟利。
1994年11月一天夜里,被告人陈年军和文保全(已判刑)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村民张书信家价值700余元的一头耕牛毒死,被他人收购。
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年军将耕牛毒死后出售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年军辩称,我没有和文保全密谋,也没有去毒牛,高金玉和张书信两家的牛是文保全毒死的,张三周家牛死我根本不知道。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年军在文保全毒死耕牛的犯罪行为中只是起到了通风报信的作用,获得好处费50元,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他参与或者独立实施了毒牛,起诉指控陈年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陈年军不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被告人陈年军伙同文保全(已判刑)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村民高金玉家的一头耕牛毒死,文保全收购后,宰杀销向社会牟利。
1994年4月,被告人陈年军伙同文保全(已判刑)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村民张三周家的一头耕牛毒死,文保全收购后,宰杀销向社会牟利。
1994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年军和文保全(已判刑)密谋后,用气体老鼠药将渑池县南村乡金灯河村村民张书信家的一头耕牛毒死,后死牛肉被他人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年军的供述证实:在牛死之前其没去过高金玉家,牛死后才到了现场;在牛死前后根本没去过张书信家,更没有毒牛;其也不知道张三周家牛死的事情。
2、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陈年军预谋去金灯河毒牛然后收购,陈年军将高金玉家的牛毒死后,其以500元的价格收购,事后分给陈年军50元;张三周家的牛是陈年军毒死的,收牛时陈年军也去了张三周家,其把牛收走后分给陈年军50元;张书信家的牛也是陈年军毒死的,陈年军还说他带的是一支针剂式气体老鼠药,剂量小,药可能发效慢,事后这头牛其没有收走,另外牛被毒死的前一天下午,其和陈年军站在张书信家大路旁,陈年军说这家牛晚上没人看好下药,张书信和陈年军还在路边说过话。
3、被害人高金玉的陈述证实:牛中毒的前一天下午见陈年军从其家门前小路经过,第二天发现牛被人投毒,在牛死之前陈年军也到了现场要买牛,牛最终卖给了文保全;
4、被害人张三周的陈述证实:1994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发现自家的牛有病,后叫人让文保全来收牛,陈年军也跟着一块来了,家里的四头牛在一块喂,其他三头都没事,怀疑牛是中毒而死;
5、被害人张书信的陈述证实:牛被投毒的前一天下午见陈年军和文保全二人站在牛圈附近,其和陈年军还说过话,第二天凌晨2点钟发现牛有病症,第三天牛死后,其把牛剥了以后,肉卖到了孟县,其怀疑牛是陈年军和文保全等人投毒致死;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陈年军和文保全等人在南村附近的村庄毒牛,文保全以低价收死牛,后文保全等人被判刑,只有陈年军一人未到案;
7、渑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证实:1996年7、8月份破获文保全等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期间陈年军被传唤到刑警大队讯问,陈年军趁上厕所之机逃跑,后多次组织抓捕未果;
8、被告人陈年军前科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
9、被告人陈年军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年军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共谋并实施了先择牛投毒,后倒卖死牛肉的犯罪行为,因毒药的有效成分残留在肉体内,会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直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其行为应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陈年军虽拒不承认毒牛的犯罪事实,但有同案犯文保全的供述证实陈年军毒死三头耕牛,且与三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实施了毒牛行为,故陈年军辩称其没有毒牛,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年军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6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群生
审 判 员 李小伟
代审判员 李 辉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