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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肇事罪辩护律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1-07-30    作者:王维琼律师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深圳辩护律师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无法确定。若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则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般表现有: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

 
2、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在主观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过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二者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均为过失。区别主要在于:前者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犯罪客体是特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3、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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