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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范围刍议
发布日期:2012-01-1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199511日施行,经过2010429日的修改。对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宪法权威,起了重大作用。
但其规定的赔偿范围只有二种1、行政赔偿。2.、刑事赔偿。却对民事的国家赔偿未作任何规定,确是一大缺憾。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错误、,民事执行错误给当时人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却最终因《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民事赔偿的规定而得不到任何救济,引起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笔者日前接触了一个13年前的道路交通致人损害案子,当时一审、二审法院根据错误的事实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后来,经过当时人不断的申诉、上访,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最终的正确判决。但是当事人却为了这个原本很简单的民事案子努力了13年,银行存款错误被扣划、财产被错误扣押,导致当事人几乎破产。申诉、上访使得原本幸福的家庭四分五裂,债务累累。当其申请国家赔偿时,却被告知民事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确实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民事赔偿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会对社会造成三个方面的不利后果
1、              引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的不满、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2、              因为缺乏有效的国家赔偿,以及相关的监督机制,导致法院,法官裁判的任意性。
3、              导致法官和当事人的勾结,权钱交易,司法腐败。
为此,必须及时将民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保证司法人员的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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