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
案件类型 | 主要含义 | 不赔偿的例外情况 | ||
人身 | 错拘案件 | 无犯罪事实或无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而拘留 |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拘留 | 赔后 不赔前 |
错捕案件 | 无犯罪事实而逮捕 | 无刑事责任能力或免于追究的人犯罪被逮捕 | ||
错判案件 | 对无罪者判处并执行刑罚 | 减刑、假释、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驱逐出境、保外就医) | 赔前 不赔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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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害 |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 公民自伤自残行为;司法人员个人行为 |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 正当防卫使用武器、警械的 | ||
财产 |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 | 违法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 | ||
罚没财产 |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 | 原判决被改变,但仍然有罪的(这里的无罪是指原来判处没收财产的罪被改判无罪,其他罪名不论) | ||
国家不承担刑事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一)因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实施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1)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的罪行的;(3)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但是,如果公民自伤自残是因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或殴打、威胁、折磨等致使公民难以忍受而自杀身亡或自杀未遂造成身体伤害的,这种结果不属于公民故意自伤自残,故其损害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的过错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上述前三种情况下国家赔偿的阶段: 第一种情况下被羁押和被判处刑罚国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三种情况下国家不对被羁押期间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只对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间承担责任。 |
★★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范围(表-75)
违法采取排除妨碍诉讼措施 | 仅限于司法罚款、司法拘留两者(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不赔) |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 | 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
错误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 指执行行为错误,而不是被执行的法律文书错误 |
暴力伤害 | 司法人员或其唆使的人实施与职权有关的非法暴力造成死伤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司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死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