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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61(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61(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夏某与包某民、陈某某监护权纠纷案
【问题】
夫妻一方因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而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从而与夫妻另一方法定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是否应当由夫妻另一方行使?
【裁判要点】
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夫妻一方因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而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从而与夫妻另一方的法定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当由夫妻另一方行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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