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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3(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3(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张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后对房屋及其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裁判要点】
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系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归还贷款的,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及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购房一方应参考市场价格、出资比例等具体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共同还款方以合理补偿。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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