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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6(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0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婚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56(苏州律师李旭婚姻法研读笔记)
邓秋某诉戈某某择校费纠纷案
【问题】
“择校费”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费”?
【裁判要点】
离异父母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分担或承担子女教育费用的法律定位是以“必要”为前提的,即这些费用的支出是子女受教育所必需的。择校费的支出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为子女择校并缴纳费用的应不予支持。在确定数额时,要切实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具体衡量。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案例解读司法解释丛书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月第1  201110月底1次印刷  主编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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