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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达地区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基于深圳市的实证分析(下)
发布日期:2012-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11年第5-6期合刊
【摘要】家政工人被烙上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和文化贫困者的标签。家政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家政服务员自我认知和家政公司逃避社会保险、培训等义务动机的共同作用导致了书面合同在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方面的乏力。事实上,一方面,侵害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行为广泛存在,住家家政服务员尤其易受到侵害。另一方面,家政公司在家政产业中并未起到就业促进主力军作用。因此,我国政策与立法重点应当转移到规范家政工人与雇主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上来,应将与雇主家庭直接建立了雇佣关系的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让家政工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最大程度地化解家庭雇佣者与家政公司、家政工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关键词】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劳动法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四、家政工人权利保护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家政工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源自于家政工人本身,也源自于法律和家政产业的发展水平。但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言,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

(一)合同本身并不能够实现保护家政工人的最终目的。签订合同成为家政工人的一个负担。家政工人签订合同的心态如下表:

上图显示,有近59的家政服务员不关注事关自己权利的合同。家政服务合同事实上无法成为让绝大多数的家政工人知晓权利,明白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件。尽管立法者对劳动合同寄予了太多的期望,但是家政工人的现实却往往令法律的期待化为泡影。因此,需要检讨我国广泛存在的以单个家政工人乃至单个劳动者为签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制度的局限性。没有广泛的集体协商组织、动力和相应的机制,那么家政产业中的劳动者乃至整个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对于合同的认知和效用将不得不维持在低水平线上。

(二)缺少技能培训是家政工人易受伤害性的重要原因

深圳调查显示,在家政公司的培训方面,48.31%的家政公司提供2-7天的培训,33.70%的家政公司提供1-2个星期的培训,10.11%的家政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培训。总体上看,岗前培训的占比在深圳达到了89.99%。这与相关机构对北京的调研数据89%具有一致性。[5]除了第一次培训外,有56.97%的家政公司不再提供第二次培训。有31.39%的家政服务员参加过第二次培训。培训超过1个月的家政服务员占比只有1.12%。而就最近两年的培训情况看,有28.28%的家政服务员近两年来参与过技能培训,有61.61%的没有参加。在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家政员中,持续时间不到一个月的占33%,还有12%的是培训满一个月而不满三个月,5%的家政员只签了培训的字却没有实际上课。可见,如何加强对家政工人的培训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拿出大笔资金后,如何保证家政工人的培训到位是一个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有学者的调查表明,导致家政服务员收入低下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无法免费享受充分的职业培训。[6]我国家政工人技能培训严重不足。此结论也与家政工人对自己的技能水平认识相一致。在对自己的特长优势认识上,只有6.06%的家政工人认为自己有技术上的优势。在总结自己找工作不顺利的原因时,近32.32%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缺少基本的工作技能,不懂电脑和其他技术。因此,有47.19%的受访者愿意参加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有39.32%的愿意参加街道提供的岗位技能培训,还有21.34%的愿意接受社会工作者的就业辅导。前两项以政府为主导的就业培训意愿占比达到86.51%。此外,有46.06%的受访者愿意参加劳动部门提供的就业推荐,有34.83%的受访者愿意参与政府企业联合提供的现场招聘会。此两项总占比为80.89%。这表明,无论是在就业技术培训方面,还是在就业渠道拓展方面,家政服务员对政府的就业扶助很期待。

(三)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法知识匮乏

深圳调查显示,18.27%受访者表示认真看过劳动法律,能够基本明白它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29.03%受访者表示看过,但是不太明白。总体上,看过劳动法的人达到47.3%,有52.67%的家政服务员没有看过劳动法。该调查数据和2007年新华社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所得的统计数据具有一致性。这表明,家政服务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劳动法律知识,这是其权利易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劳动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影响到该群体自身对权力保护要求的认知。这种认知在自身的法律地位方面得到了很好地揭示。深圳家政服务员对于将家政工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的意见调查显示:有54.73%的家政服务员认为应该纳入,有26.31%的表示不知道,还有18.94%的表示没有意见。

(四)家政服务员的社会地位低

深圳调查显示,家政服务员很难被视同为家庭的一份子。尽管10.75%的家政员认为雇主像对待家人一样平等对待自己,但是却有23.65%的受访者认为被低人一等对待, 并且仍然有4.30%的雇主把家政服务员当奴仆对待。 总体上看,这种非正常对待占比达到27.95%。把家庭服务员当做家人看待,是伦理情操的范畴逻辑;把家政工人贬低或当奴仆看待则有违背法律平等和人权精神。事实上,无论把家政劳动者当家人看待,还是把家政工人贬低或当奴仆看待均不是现实的常态。符合社会正常关系的基于权利义务视野下的关系才是可持续的。深圳调查显示,受访的56.57%的家政员认为雇主的态度还可以。这种“可以”的认知实际表明了常态下的一种可持续性关系。

家庭雇主对家政劳动者之间的态度可以具体化为几个方面:(1)在雇主对家政员的称呼上,99%的家庭通称为“阿姨”或者是根据年龄和辈分的关系称呼为“姐”。然而还是有4.4%的雇主将家政员歧视性地称呼为“佣人”或“保姆”。(2)在雇主家吃饭的问题上,36.36%的情况下是家政员和雇主一起吃饭,也有31.57%的家政工人要等雇主吃完后再吃饭或者是家政员留菜自己在厨房吃的情形。这表明有近三成的家政工人被雇主视为低人一等。该统计数据与27.95%的家政服务员被被低人一等对待或当奴仆对待的统计结果具有明显的一致性。

(五)家政工人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无决定权

深圳调查显示,近23.86%的受访者表示雇主在安排具体工作时从来不会征求家政服务人员的意见, 57.95%的受访者表示雇主很少会征求家政服务员的工作意见,只有18.18%的受访者表示家庭雇主常常会征求家政服务人员的意见(见下图)。

具体工作安排是反映家政工人工作自由度的最重要的一个指标。然而,深圳调查显示家政工人对于雇主是否应当征求自己意见的态度体现出较大的差异。对于劳动中的自由,深圳家政服务提供者的意见调查显示:雇主从来不会征求家政工人意见占比18.18%与16.27%的家政服务员认为雇主不应该征求家政服务员的意见的原因是本来就是给别人干活的看法在数据上很一致。34.88%的受访家政服务员认为应该征求她们的意见,48.83%的受访者认为涉及到脏活、危险活时应该征求她们的意见。有近80%的家政服务员认为,当需要她们熬夜工作,在周末、法定假日或春节期间工作时,应该征求家政服务员的意见。这些数据表明,在是否应该被征求意见问题上,家政服务者是从工作的危险程度、是否是休息、休假日等方面判断的,并体现出了朴素地劳动法有关加班加点法理逻辑思想。然而,家政工人自身期待与雇主家庭客观做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分歧。这种分歧本质上体现了提供劳动的家政工人对自身谈判地位弱势现状改变的期望,但作为支付工资而雇请家政服务员的家庭则潜在地以用人单位雇主身份出现。事实上,与其他工作相比,家政服务工作的内容难以通过合同进行具体量化,工作内容的合同描述通常是类型化的。合同的履行通常要在雇主的指示下完成。因此,这表明了家政工人受管理,控制和从属的性质。

五、家政工人劳动权利保护的建议

家政工人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她们已经认识到劳动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深圳的调查表明,占38.38%的受访者希望“有人为家政服务员说话,提高家政服务员的社会地位”,68.68%的受访者希望立法加强对她们的保护,保证家政服务员享有与其他行业劳动者同等的劳动权益。这表明家政工人已经认识到自身易受伤害性。然而,要将这种群体性认识转变为相关的法律制度,尚需要立法将家政工人的权利规范明确。

(一)将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目前,除了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家政工人外,绝大多数家政工人都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这是家政工人劳动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根本原因。因此,应该制定专门的《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护法》,明确自然人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加大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的保护,合理平衡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护和家政工作特殊性要求之间的关系,规定家政公司负有向家政工人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的义务。

(二)谨慎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加大对家政工人技能培训的投入。在对家政服务员推行资格认证的合理性问题上,深圳调查显示:32.96%的家政服务员认为合理,15.38%的认为不合理,有51.64%的认为不好说。这表明,在家政工人中推行执行资格证书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不过,对于政府在推行资格认证的结果,多数受访者持悲观的态度,只有27.27%的家政员认为有资格证书总比没有好,具有优势条件,家政工人会慢慢适应。但是仍有18.18%的家政工人担心如果政府开设的培训课程不实用,资格证书就没有多少作用。还有36.36%的受访者认为她们可能成为培训机构赚政府钱的工具,事实上学不了东西,资格证书就不值钱了。更有18.18%的受访者认为雇主、家政工人和家政服务员均不认可资格证书,有资格证书不一定就有优势,不可能推行下去。在支持资格证书,认为合理的受访家政服务员中,有19%认为推行政府资格认证可以提高家政服务的水平,28%的认为可以提高社会对家政工人职业的认可程度和社会地位,24%的认为有利于家政工人工资的提高。而反对政府推行资格认证并且认为其不合理的受访者中,有15%的人担心自己无法取得该资格证书,有29%的人担心政府会从中收取费用,有15%的认为家政服务活本身自己就会,无需多此一举。从反对者的意见可以看出,对政府的不信任、对自己信心的缺乏以及认为家政服务天生就会的认识表明:除了对政府的不信任外,群体中更多的家政工人缺乏职业化意识。

(三)将家政工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社会保险缺位是家政服务员意外伤害风险无法有效防范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缺位已经成为家政产业发展的制约瓶颈。只有将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中,才能最大程度地化解家庭雇佣者与家政公司、家政工人之间的人身损害矛盾,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家政工人的劳动权益。目前深圳已新设立劳务工保险。但是,劳务工医疗保险实施对象只针对企业,保姆目前不能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深圳调查显示,社会保险问题是家政工人面临的最大问题。家政服务员群体认为目前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社会保险的缺位。有33.33%的受访者认为社会保障太少,后顾之忧太多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在深圳,与其他农民工不同,深圳家政工人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之外,使家政工人成为农民工群体弱势中的弱势者。

六、结论

我国家政工人被烙上女性化、外来化、年轻化和文化贫困者的标签。家政公司在家政产业中并未起到就业促进主力军作用事实表明:试图通过壮大家政公司的政策选择不仅无法实现家政工人体面劳动价值目标,而且也无法促进家政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政策与立法重点应当转移到规范家政工人与雇主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上来,特别是将与雇主家庭直接建立了雇佣关系的家政工人纳入劳动法律保护,让家政工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最大程度地化解家庭雇佣者与家政公司、家政工人之间的人身损害纠纷。




【作者简介】
胡大武,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武汉大学在职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劳动社会保障法学。


【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合作的家政项目2007 年调查结果.
[2]周建新,周大鸣. 保姆的群体性特征研究[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第15页.
[3]浦东新区家政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家政服务行业调研报告. 2009年12月“家政工体面劳动与促进就业”国际研讨会会务资料汇编. 第25页.
[4]国家统计局. 200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主要情况. //www.stats.gov.cn/=2010-12-25.
[5][6]王亦君. 中国家政服务就业非正规 劳动法无法保护小保姆. 中国青年报. 200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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