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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 代婴儿捐献角膜父母涉嫌侵权
发布日期:2012-01-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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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婴儿捐献角膜父母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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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荔 来源:中国刑事辩护网 阅读: 5
 
核心提示:婴儿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作为一个权利的主体其权利理应受到尊重
  近日,腾迅微博上有一个帖子引起网友热议,说的是天津市医科大学眼科中心收到一位年龄最小的角膜捐献申请,捐献者是一位刚出生八天的女婴丹丹。婴儿自己当然不会申请,代其申请的是她的父母。因为丹丹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畸形,被诊断存活的几率渺茫,其父母不愿意孩子白来人世间一回,希望留下点儿什么,于是就代替丹丹签署了角膜捐献志愿书。我们都知道丹丹的父母是好心,而且在角膜缺乏的今天对于受捐者而言也是一件好事。但是,由此案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不容回避,丹丹的父母究竟有没有权利替她捐献呢?
  笔者认为,丹丹的父母虽然是好心,但是,其行为却涉嫌侵犯了丹丹的权利。婴儿从离开母体,断脐或产生自主呼吸,从法律上来讲,她就成为了一个权利主体。但因为其属于未成年人,有些行为要由其监护人来协助行使。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岁以上18周岁以下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丹丹是个出生刚8天的婴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可能主动来行使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的行使由其监护人,也就是由其父母来行使。但是,其父母代其行使的民事行为却不是无限制的。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法律并没有规定监护人有超越被监护人越俎代庖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从法律理论上讲,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的权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健康名誉等其他权益时,对其权益有增益的,积极方面的,可以行使;对其权益有减损的,其权利不能行使。比如,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钱财存入银行、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添附的,其权利可以行使,将被监护人的财产捐赠或丢弃的权利则不能行使。微博中所说的捐献眼角膜对于被监护人的权益没有任何增益,只有减损,是监护人所不能行使的权利。
  婴儿并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作为一个权利的主体,其权利理应受到尊重。丹丹的父母在不考虑其感受的情况下,代其申请捐献角膜,实际上是漠视这个作为权利主体的婴儿的权利。说到这里我想起昨天看过的一部外国电影,说的是有一群外星人入侵了地球,一家人想办法逃生。其中的一个情节最让我记忆深刻,爸爸听说外星人怕水,想要一家人逃到湖边去躲避,而孩子们却情愿待在家里防御外星人。该何去何从呢?这时爸爸的做法是大家举手表决,表决的结果是爸爸一票对孩子们三票,爸爸什么都没有说,心甘情愿地留在家里和孩子们一起想办法防御。这个情节只是一闪而过,但是,我却从中看到了在大人眼里对孩子们权利的尊重。
  应该说丹丹的父母的出发点是好的,是想让孩子多为社会作出一点贡献,作为父母作出这样的决定其实也是很不容易的,我非常敬佩他们的牺牲精神。但是我还是要对他们的做法说不,因为我们不能因为出发点好,不能因为我们是无私的,就漠视这个小小个体的权利。这很容易在社会上产生这样的观念: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可以不顾别人的权利。如果这样的社会效果产生了,那么这个捐赠行为所带给社会的就远远地弊大于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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