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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建华诉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1-12-23    作者:罗喜立律师
原告冯建华诉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侵权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由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长达17页,判决山河公司赔偿原告冯建华损失35万元。
      本案于2011年1月4日在长沙县法院立案,春节过后,经过两次开庭结案。
本案概要:2009年6月冯建华以385万元购买山河智能旋挖钻机SWDM22型旋挖钻机,2010年4月3日凌晨5点多在杭州施工时,从该旋挖钻机上飞出一弹簧将旁边过路的湖南双峰籍人王意春击伤,因抢救无效于4月7去世,原告冯建华与死者家属就产品侵权私下达成赔偿了协议,原告冯建华承担赔偿责任后,就此事与山河公司协商赔偿的事宜,经6次以上协商,山河公司的态度是坚决不向冯建华承担赔偿责任,凭借其在长沙县的影响力高调的说不赔就是不赔,有本事去法院起诉,无奈之下,原告冯建华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河公司辩称其生产的设备是合格的,不存在产品致人死亡的侵权行为,并对原告提供的证明产品侵权事实的重要证据全部予以否认。
      起诉时,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旋挖钻机的弹簧进行司法鉴定,但山河公司为逃避责任,完全不尊重事实,对从旋挖钻机飞出的至人死亡的弹簧不予认可,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代理律师罗喜立找到了旋挖钻机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无需要鉴定即可认定旋挖钻机存在设计和警示缺陷,通过这一环节,彻底摧毁山河公司耍无奈的目的。
      经过两次开庭、举证、质证,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山河公司产品存在缺陷,其产品侵权至王意春死亡已是事实,依照法院的规定,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一次性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证人作证费、诉讼费、死者家属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火化费、医疗费等共计34.547649万元。上述费用在判决生效后5天内全部支付给冯建华,否则加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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