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审判组织
发布日期:2011-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40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1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考点]合议庭的组成
解析:主要掌握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1)一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两者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2)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程序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非诉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除权判决作出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43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考点]评议规则
主要掌握与仲裁庭评议规则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