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民诉重点法条:回避
发布日期:2011-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45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46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47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48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考点]回避制度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34条-第37条
解析:对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掌握,应当与仲裁中的回避制度比较记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回避的对象:诉讼: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仲裁中:仲裁员
2.回避的法定事由:
诉讼:(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概括为:与人有关系,与事有关系,其他关系
仲裁:根据《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申请回避的时间:
诉讼: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仲裁:根据《仲裁法》第35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4.回避的决定权
诉讼: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仲裁:根据《仲裁法》第36条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5.对回避申请的处理:
诉讼: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停止参与办案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仲裁: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