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1-1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点法条之一:第7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
【法条内容】。
第77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及提起主体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重点法条之二:《解释》第86、87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86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87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
【考点说明】
重点法条之三:《解释》第88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88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条释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重点法条之四:《解释》第89、90条
【法条内容】
第89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90条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期间及双轨制。
重点法条之五:《解释》第96、97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96条: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第97条: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应当遵循的程序性规定: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书的制作、调解书的生效,
重点法条之六:《解释》第100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法条释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
【考点说明】准确把握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
重点法条之七:《解释》第101条。
【法条内容】
《解释》第101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法条释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重点法条之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