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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关于护理费常识)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关于护理费常识 日期:2011-3-16 来源:网络整理
法律网提醒:在索赔时需要一定的常识。注意对于要求护理费的,在住院期间一定要求医生出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如果需二人护理的一定要在护理证明上注明需要二人护理。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
  ()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根据司法解释: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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