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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关于取消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1-12-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关于取消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几个问题
2009-05-04 10:38:03 来源://jinliang.fabao365.com 作者:拜金良律师 编辑:zhaoying 评论 3 条 点击查看核心提示:在中国需要取消死刑或是废除死刑,这一话题被一些自认为是关注人权专家一次又一次提起,不但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阐述了许多的理由,甚至还有的预言了中国迟早会取消或废除死刑的。
在中国现行刑法中是明确规定了死刑的,因此,关于是否应该取消或废除死刑的争论,不是一个司法理论问题,而是刑罚的理论讨论问题,讨论清楚就必须理清前提,否则,在不同理论层次上探讨同一个问题,必然是各说各的理。理论问题一个需要系统化,就是逻辑顺畅,不矛盾;一个是追求完美,也就是合理性。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同样应该做到两点。

首先,死刑是人类固有的一种刑罚。探讨取消或废除死刑,是对适用死刑的社会效果利弊的分析比较,这种比较角度至少应当包括犯罪的被侵害对象、被处罚罪犯、社会秩序、社会的普通民众、其他可能的犯罪分子等。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的一方,经常性的提出人权话题,认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应当珍惜,不要随意取消人的生命。在这个同一话题下,应该注意生命的主体不只是罪犯,受害人以及其他的社会大众也享有生命健康权。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的一方,提醒应该尊重罪犯的生命权利,在文明的国度里,这种提醒是对的,是非常必要的,但对于取消死刑就是尊重罪犯生命的必然结果,似乎没有作出更多的阐释,而且,在取消或废除死刑下如何尊重受害人及大众的生命权利,更没有给出合理的方案或答案。近年的几起灭门杀人案件中,罪犯中也有人最后提出了与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专家一样的观点,死刑不人道,他还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但就是没有说到被杀死的受害人的生命权利如何尊重与保障,对主张取消或是废除死刑的专家是否有些讽刺。

第二,死刑的社会效果分析,应该注意社会因素的变化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的专家主张死刑很难起到我们预期的遏制犯罪的效果,理由是判决了死刑照样还有死刑的犯罪发生,如果死刑有效,应该是判决了死刑不在发生死刑犯罪。其实这是一个诡辩的虚假逻辑推理,没有事实或理论证实或支持,使用死刑有效就是不在发生死刑犯罪,也没有事实或理论证实或支持发生犯罪是因为适用死刑引起的,完全是专家先给予了一个虚假的联系因果关联。其实所有的惩罚都存在死刑同样的尴尬,就是一方面惩罚犯罪,另一方面社会上继续有人在犯罪,惩罚的两大目的,一是对罪犯进行惩罚,这是对其犯罪行为责任的追究;另一个就是对整个社会进行警示,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后一方面的预防犯罪作用总是有限的,因为客观上不可能把一个判决结果让所有人都知道,即使知道的人中也不可能都接受被警示的结果。惩罚不能完全消灭犯罪,但必须坚持惩罚,死刑也不能避免不再发生死刑犯罪,但也必须坚持,是一个道理。

第三,死刑是否导致了犯罪升级。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的专家提出死刑反而会激发犯罪,这也是一个虚假命题。因为,现实中犯罪升级只是极个别的穷凶极恶的罪犯的选择,并不只是因为有死刑存在,相反,如果取消或废除了死刑,不会给罪犯一个激励犯罪的心理刺激吗,因为无论杀掉多少人都不会有死刑,为什么要停下来不继续杀人呢?西方发生的几十年里连环杀人十几起、几十起,不就是这种因果演化的实证吗?因为有死刑,才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恶性案件的持续升级。

第四,慎用死刑与取消或废除死刑是不同概念。有些犯罪是否需要适用死刑,是一个司法实践的课题,为了慎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回,就是从制度上确保慎用死刑。但慎用死刑不是取消或废除死刑,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仍然应当适用死刑。

第五,刑讯逼供导致错案,与适用死刑没有必然的联系。全国发生过几起因为刑讯逼供,导致错案发生,将无罪之人错误判刑,或是错误判处了死刑,造成了难于挽回的损失。这里的错误环节在于刑讯逼供,不在于死刑的适用,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的,防止错案的发生,应该提高警察的办案技巧与法律素质,不是取消死刑,因为有相当的刑讯逼供受害者是被判了其他刑罚的,不能说没有适用死刑就应该无所谓了。

第六,所为中国人的死刑情结的观点,完全是自我贬损的一种观点。死刑是几乎所为民族历史上都使用过的刑法,至今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在适用,为什么就要理解为中国人的情结。纵然是否取消或废除死刑,由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心理问题,这种社会心理不可避免的受到民族文化、民族心理等影响,既然明白各民族存在民族心理、民族文化差异,为什必须学习西方民族的,难道就是因为我们的高端人才中有一些曾经到西方学习过吗?但是,我们民族的文化与心理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取消或废除死刑,普通民众心理是否接受,能够承受到多大,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的专家没有给出一个科学的分析或准确的统计结论,在已经进行过的网络调查中,主张保留死刑的比例还是远远高于其他主张的。现在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尚且发生灭门案件或杀害多人案件,罪犯被执行了死刑,受害人心理的伤痛尚且无法抚平,需要成立有关基金给与救助,主张取消或废除死刑的专家们有那一个敢于面对受害人那一双双悲愤的眼睛,那一个敢于直言他有本事可以说服那些悲愤的受害人原谅罪犯,给罪犯们留下一条活路?相比较而言,提出建立刑事案件赔偿基金的专家比起主张取消死刑或废除死刑的专家是更有社会责任心的专家。

第七,所谓死刑是政府杀人逻辑悖论的观点,是把相对问题绝对化的错误。法律虽然保护人们的权利,但是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利,也没有完全不可剥夺的权利。就像法律一方面保护财产所有权,但在一定情形下依法剥夺主体的财产权利一样,生命权利也是一样被依法剥夺的,依法剥夺罪犯的生命权有什么不符合逻辑的?

第八,取消或废除死刑后,产生的终生在监狱度过的罪犯,每年积累能有多少,需要多少司法资源投入,给社会能够带来多少负担,那些终身监禁的罪犯爆狱问题,狱内重新犯罪问题等,主张取消或废除的专家们应该有一个更为合理的应答答案。

犯罪与刑罚的研究,死刑的适用,应该进行深刻的分析研究,取消或废除死刑的主张,倘若只是简单的几个理由,甚至是伪论充斥,虚假命题掩盖,那就是专家故意造假,应该受到谴责。如果是为了某一阶层的人或是某些人进行一般的“庭前立法辩护”,那是危险的举动,因为民意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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