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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
发布日期:2011-12-20    作者:110网律师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是指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这里的损害既可以表现为直接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可以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而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害后果或人身伤害。
  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由于高度危险作业大都是利用高科技技术进行操作,其所涉及的知识水平及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了一般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因此,一般来说,受害人只要证明该危险作业是该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以及其所受损害发生在危险作业致损风险所能达到的范围内,本要件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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