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行的是一种过错推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
首先,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道路、通道是公众通行的地段,是否为公共场所、道旁、通道应依一般人的观念客观地进行判断。其次,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法律对施工人的特殊要求,是施工人应承担的作为义务。施工人违反了该义务并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施工人是否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应以事故发生的状态为判断标准。如果施工人一开始设置了明显标志,采取了安全措施,但其后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自然原因造成标志和安全设施被破坏或失灵,施工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仍应承担责任。在因第三人行为使安全标志和安全措施不合要求的情况下,施工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证明施工人已尽到维持、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损害仍不免发生的,则可减免其民事责任。
3?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首先,存在着他人受损害的事实。这里的损害多为人身伤害,当然也包括财产损害。其次,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与他人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害与施工人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无关,或者是施工人的作为所致,则不属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