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由于污染环境所引起的,因而该责任的构成首先必须有污染环境行为的存在。所谓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科研、生活及其活动中,将过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排入环境中,大大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排放有害物质和有害废弃物,散发有害气体、粉尘,传播噪声、颤动,散漏化学毒品或放射性物质等。
2?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才能成立,这种损害事实主要表现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损害,以及对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造成的妨害(也称环境适用度的损害)。环境污染致人的损害,一般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行为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才能成立。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潜伏性、持续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加之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涉及许多高深的科学知识,甚至属于科学未知领域,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要查明损害的原因,确定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十分困难,甚至会陷入无谓的“科学论争”之中。为了解决上述因难,一般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采用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