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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刑事)
发布日期:2011-12-19    作者:110网律师
备注:贩卖毒品(甲基苯内胺)超50克,成功辩护,法院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朱某、袁某
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朱某系男女朋友关系,08年10月,张某指使元某去广州取毒(甲基苯内胺)回合肥销售,袁某从广州取回毒品后下住合肥某宾馆,张某遂叫朱某前去验货,验货过程,被抓获,查获毒品94.6克。
本律师接受朱某家属委托担任本案第二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依法为其出庭辩护。
主要辩护观点:1、朱某系从犯,应减轻轻或免除处罚;2、朱某本人吸毒,以犯养吸,应予以从轻处罚;3、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4、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行为,视为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5、关于朱某参与的毒品数量问题,朱某不知道张某与袁某交易的毒品数量,所以不宜以94.6克数量对朱某量刑。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判决如下: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法347条:贩卖甲基苯内胺50克以上的,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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