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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开光:贩卖毒品案刑事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0-06-14    作者:110网律师
上诉人:###男,1968年#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市#木来沟村民组16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贩卖毒品罪。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代书人:颜开光 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年12月10日送达的(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204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依法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上诉人作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了审理。但,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指控犯有贩卖毒品罪自认,但认为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次数与指控事实不一。上诉人向吸毒人员赵##贩卖毒品为7次,约计0.7克;向吸毒人员蔡#清贩卖毒品为1次,约计0.1克;向吸毒人员蔡友利贩卖毒品为1次,约计0.1克。上诉人在被捕时,身上携带有1.2克海洛英,系为自己吸食毒品用,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全案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是上诉人为贩卖所用。 上诉人对贩卖毒品这一基本事实供认不悔,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作被告人认罪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觉得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量刑。 二、上诉人有酌情从轻情节 1、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所犯贩卖毒品罪基本事实供认不悔,系真诚悔罪; 2、上诉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所贩毒品量较少,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且获利微薄; 3、上诉人也是名吸食毒品人员,本身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三、上诉人家有老父70岁,老母75岁需赡养;未满周岁小孩需抚养,家庭负担重。上诉人真诚悔过自新,渴望早日回到社会承担起为人子,为人父,为人妻的家庭责任。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2009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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