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冯正林,男,1963年1月16日生,江西都昌县人,医师,住都昌县南峰镇乌沙村。
刑事附带民事被上诉人,冯上珍,男,1947年10月7日生,身份证,360428194710073916,农民,住都昌县南峰镇乌沙村。
上诉人因不服都昌县人民法院2009都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改判都昌县人民法院2009都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上诉人从重处罚。
2、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改判都昌县人民法院2009都法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3、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后续医疗费、营养费、以及手术后一年误工费9730年。
事实与理由
2001年秋天的一个下午,上诉人妻子在自己家里的田里挖花生,被上诉人窜到上诉人妻子面前对她实施强奸。上诉人妻子奋力反抗,上诉人弟弟正在自己家里建房,听到喊声跑出来阻止被上诉人的行为。将被上诉人打伤,事后经过调解赔偿被上诉人医药费。被上诉人弟弟表示以后我哥哥再闹事,对他不客气。
2002年8月8日17时,上诉人出诊路过被上诉人家门口,被上诉人出于报复守侯在家门口,用棉花钳将上诉人打伤。经过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上诉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外逃窜6年之久,于2009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犯故意伤害量刑过轻,因为被上诉人实施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外逃窜6年之久,对社会的安全造成潜在的危险。原审法院在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构成9级伤残的因素,被上诉人至今没有赔偿上诉人一分钱,请求法院从重处罚。
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上诉人强奸上诉人的妻子的行为引起的。因为上诉人弟弟打伤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出于报复。又动手打伤上诉人。上诉人没有任何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由于被上诉人打伤上诉人后逃跑长达6年之久,上诉人治疗费用都有本人支付,被上诉人没有支付一分钱,上诉人第一次治疗终结后,没有办法要求被上诉人履行赔偿义务,上诉人因为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直到2008年5月上诉人经济好后,才在医院实施第二次手术治疗,现在一审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此费用是用于取钢板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为由,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甚至以术后休息一年的误工费与伤残赔偿金重复为由不予支持,难道医疗机构出具的要求术后休息一年的误工费与法律规定的伤残赔偿金是一个概念,是重复的吗。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处理上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