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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应坚持的三项原则
发布日期:2010-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归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备四个必须: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2、被害人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物质损失;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公诉过程中提起。

  据统计,北京市各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笔者以为,这是公民法律意识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必然结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增多,不仅加大了刑事法官的工作量,也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所以,为适应新形势,公正高效率地审理案件,刑事法官有必要更新审理观念。根据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把握以下三项原则:

  1、刑、民不能混为一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构成条件及审理程序具有严格的规定,虽然是二诉合一,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绝不能混为一谈,成为相互制约的条件。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实行的强制办法,它不能消除受害人物质损害的后果。赔偿则是损害之债的履行,是对犯罪行为所致财产损失的补偿,用以消除物质损害的后果,而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虽然二者基于同一犯罪事实,但决不能互相代替,刑罚解决不了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同样赔偿也代替不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但要注意防止以赔代刑和以刑代赔。不能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在审理时全部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另外也不可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就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使民事部分的审理过于复杂化,在审判中难以解决争议,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正常及时进行。

  2、事实清楚必坚持,适用法律刑事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审理任何案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事实不仅是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根据,也是处理民事赔偿的根据所在。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发生冲突的,刑事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刑事法律,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发生冲突的,适用刑事法律。在审判程序上,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保证刑事案件正常及时审结,不能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

  3、尊重自由受限的被告人,调解不施压。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往往就是杀死或伤害原告人的致害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是对抗性最强、对立最尖锐的矛盾,相对其他案件处理方式来说,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消除分歧、解决纷争的突出特点,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十分有效。要成功地进行调解,光靠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要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和多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被告人由于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存在恐惧不安或拒不合作的心理状态。因此法官在主持调解时,应明确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使之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可利用被告人的恐惧心理施加压力,使之做出违心的意思表示。否则,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以违反自愿原则提出申诉,调解便可能无效,容易产生讼累。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武力前 朱秋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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