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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牵头、多部门参与”工作机制在农村涉群体性纠纷中作用
发布日期:2011-12-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工作机制;群体性纠纷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多次运用“政法委牵头、多部门参与”工作机制,顺利化解了一批涉群体性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工作机制主要通过,法院院领导与案件所在地的党委沟通,由该乡镇成立的临时工作小组,通过的政法委牵头,派出所、司法所、矛盾调解中心、农村经济发展中心等多部门领导同志参与,配合法院多次、反复、全面、立体的向群众做工作,促进案件的调解和矛盾纠纷的化解。农村群体性矛盾纠纷,往往涉及村组较多的群众,往往具备了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一、历史渊源长,遗留问题多。该类型案件往往涉及土地经营权、土地征收或集中项目改造等,矛盾纠纷的起源甚早,甚至起源于上个世纪80、90年代,经历了二轮土地承包、农业税免除、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我国惠及农村的宏观政策,结合企业改制、小窑厂集中关闭、部分农民外出务工等因素,多种情势交织,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二、矛盾易激化,上访压力大。该类型案件往往涉及几十名村民,几十户村户,甚至更多的群体。由多起矛盾纠纷共同组成,长期交织,往往一个矛盾还没有解决,连锁地引起其他矛盾或者其他更多的人员参与。部分案件群众甚至去省里上访,纠纷多次处理多次反复。

  三、需平衡经济发展与农民权益冲突。涉案的企业或者项目,往往属于乡镇镇的纳税大户,在新农村建设中以及吸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对于涉案农民,土地资源稀缺化,经济发展较快,市场行情变动频繁,工资薪酬上涨等情况,村民或农户的利益应当得到公平、及时、有效的实现。因此将矛盾从村民与企业或相关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跳出,从到隐藏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集中性、体制性的矛盾与冲突来看,并需把握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政法委牵头、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处理此类型的纠纷作出了很好的示范和经验,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主要经验归纳如下:

  一、乡镇政法委对工作机制的强有力的领导。政法委牵头后,工作组有明确的基本原则,不让老百姓权益受侵犯、不让经济发展受影响。参与协调的部分和单位,有着明确的分工协作,充分政法委负责统筹参与乡镇的各部门,保障了工作小组的思路统一、反应迅速、工作灵活,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效果。各参与部门对于的工作的推进与合作,积极贯彻落实政法委的部署和要求,各部门其他部门工作目标和工作特点进行了更加广泛深入的了解,极大地增强了共建单位之间的工作效果和合作能力。

  二、以服务群众需要、关心群众利益为主要工作目标。工作小组的各部门分别配合法院,向老百姓解释:矛盾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的合法性以及不理性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的土地政策以及二轮承包改革后的遗留问题;经济发展与老百姓利益之间的共识和差异;完善调解方案在法律上的合法性、情理上的平衡性、操作上的便利性。在于矛盾各方进行客观公允的评价,对于涉及相关部门的过错,同样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适时通报整改落实的情况。

  三、以务实高效的联席会议主要工作措施。通过组织召开各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对各自工作内容和要点进行交流,对共同关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进行综合分析和研讨,对辖区内矛盾进行综合把握和排查,将联席会议作为沟通的重点平台。加强在特定事件上的联络和磨合,增强了共建的力量和效率。通过定期的矛盾纠纷信息互通制度,对处于不同流程节点上的矛盾纠纷。在适时召开与群众代表的联席会议上,工作小组耐心、细心、诚恳地向群众解释。各部门配合法院现场查看,不坐堂问案,不纸上谈兵,来到群众身边;各部门配合法院座谈,就群众关心的利益、争议的焦点、处理的方案,你问我答、言辞贴切;各部门对涉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和操作,严厉批评并且自我反思,亲民务实、推心置腹,令百姓对行政部门刮目。

  四、以广泛全面的法制宣传为推动。镇法委领导参与部门共同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向辖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理性的思维看待和面对身边的矛盾和纠纷,采取合理合法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通报对于具体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和处理结果,现身说法,展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和保障,让人民群众树立法律信念。




【作者简介】
曹胜,单位为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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