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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建立健全涉讼群体纠纷的处理机制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利益分配、民间纠纷等人民矛盾引发的涉讼群体纠纷逐年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法院正确妥善处理涉讼群体纠纷的过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是运用相应的司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因此,成功处理涉讼群体纠纷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时也是化解矛盾、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问题。当前,综合运用司法能力正确处理好涉讼群体纠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使命。
健全涉讼群体纠纷的审理机制。一是组织保障。成立审理涉讼群体纠纷案件的应急指导小组,由立案、审判、法警等部门人员组成。指导小组的职责包括负责督促、指导此类案件审理,并讨论决定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二是效率保障。建立立案、审判快速通道,及时、优先办理,防止纠纷极化。三是措施保障。选派有经验的法官承办此类案件,及时发现和疏导其中的争议焦点和不稳定因素,并将法制教育贯穿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整个过程。

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基本做法。由于涉讼群体纠纷当事人诉求的多元化,因此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此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但也有相当部分的案件经过大量调解工作还是无法解决,必须以判决结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注意依法判决,要正确认定事实,客观分析证据,透彻分析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使判决结果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得起推敲。另一方面要在判决的同时做好息讼服判工作,想方设法缓解矛盾,给当事人在思想上与心理上接受判决,防止矛盾瞬间释放。

做好涉讼群体纠纷中组织者的稳控工作。处理涉讼群体纠纷要讲究策略,充分认识组织者的导向作用。组织者是一把“双刃剑”,在组织者理性和谨慎、知法懂政策的情况下,他往往能够较好地配合法院做好调和矛盾、平息纠纷工作;相反,在组织者情绪激动甚至精神偏执的情况下,就会给息诉工作增添额外的麻烦。因此,要运用策略和技巧,采取积极措施稳定组织者的情绪和行为,进而说服打动组织者,在法院和群众中建立桥梁和纽带,平息群众矛盾,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试行涉讼群体纠纷的个案先行判决机制。由于涉讼群体纠纷具有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诉因,一批涉讼群体纠纷如果一审处理不当,群体一方的绝大多数当事人会情绪激化,造成群体上诉、上访、闹访的情况。就一审法院而言,如果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会造成整个一批涉讼群体纠纷均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将会相当大。因此,对于涉讼群体纠纷可以采取个案先行判决的机制,达到降低矛盾激化率的目的。一审法院对于受理的一批涉讼群体纠纷,可选择其中一件最具有典型性的个案先行判决,一方面可以观察判决后群体一方的反应,另一方面就该判决的个案,当事人上诉后可以获知上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态度,在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后,再决定其他案件的审理思路。个案先行判决的方式,可以为群体一方接受判决提供心理预期,防止集体判决后矛盾瞬间激化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群体错案的造成。

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在我国,除了审判,还有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信访制度、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多样、经济便捷、处理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弥补审判机制在处置涉讼群体纠纷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如:强化人民调解功能,将群体性纠纷纳入司法调解的范围,并在认同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改进信访处理方式,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邀请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群众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为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议将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动员律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

总而言之,我们要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把解决涉讼群体纠纷当成是关注民生、化解矛盾的“减压阀”和“调节器”,以科学的发展观念推进涉讼群体纠纷处理机制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王柏映 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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