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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下涉讼群体纠纷的处理机制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利益分配、民间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涉讼群体纠纷逐年增多,矛盾的复杂性、行为的对抗性、事件的组织性以及经济问题的政治化倾向日益增强,处置难度加大,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法院正确妥善处理涉讼群体纠纷的过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是运用相应的司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因此,成功处理涉讼群体纠纷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时也是化解矛盾、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问题。当前,如何综合运用司法能力正确处理好涉讼群体纠纷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与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课题和使命。
一、基层法院面临的主要涉讼群体纠纷

(一)农村三大纠纷引发的涉讼群体纠纷。近年来,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呈上升趋势,深受“风水”观念影响的祖坟问题,和宗族势力相交织的坟山纠纷等恶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乡镇政府以征用土地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证书等引发的农民土地确权诉讼也随之逐年增多等,都易引起群体性纠纷。

(二)劳动争议引发的涉讼群体纠纷。目前,劳资双方形成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多,一些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改制、重组、兼并、收购方案缺乏透明度,未经必要的民主程序,职工安置、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一些深层次矛盾因政策的日益透明化而凸现,极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

(三)房地产引发的涉讼群体纠纷。新形势下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的预售市场和二手房市场都十分繁荣,而前期的法律规范又不尽完善,市场主体的行为也不规范,导致涉房地产的纠纷发生频率较高。此外,与房地产相配套的物业管理领域近年来也经常发生各类群体性纠纷诉讼。

二、涉讼群体纠纷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一)诉讼利益涉及人员的多数性。在涉讼群体纠纷案件中,由于很多人处于同一地区或单位,具有同一事件背景,因此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涉及的人员和范围比较广泛,一些大的矛盾涉及的当事人,也由过去的几人、十几人变为几十人、几百人、甚至上千人。

(二)当事人行为的过激性。由于涉讼群体纠纷往往涉及群体成员共同的切身权益,因此,群体成员的主观目的性较强,矛盾相对激烈,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纠纷双方对抗性强,较易导致非理性的过激行为,甚至干涉人民法院的诉讼正常活动。

(三)纠纷调处的高难度性。涉讼群体纠纷往往是各种原因、诸多矛盾交织而成的,群体成员的利益需求既有正当的,也有非正当的;既有与涉案事实及诉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也有的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仅仅是群体成员为了谋求更大利益。

三、涉讼群体纠纷形成的原因

(一)影响群体性利益的宏观原因。1、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分化是涉讼群体纠纷产生的结构性根源。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发生冲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的纠纷将不断增多,群体性的纠纷也将大量出现。2、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是涉讼群体纠纷发生的社会性根源。社会转型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法律权威自然进入了群众视野。为寻求法律的保护,受“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传统意识的影响,单个的社会成员自然意识到群体行动的重要,涉讼群体纠纷由此产生。

(二)影响群体性利益的微观原因。人们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过去有很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事情,现在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但与此同时,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移到法治轨道上来,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四、基层法院处理涉讼群体纠纷面临的困境

(一)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超负荷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而法官的员额并未发生根本性的增长。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处理,除了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外,法官还必须充分注意办案中的稳定因素和社会效果。在开展工作时,目标群体大,工作难度高,需要投入大量的审判资源审理此类案件。因此,在法院近年来收案数量不断攀升的客观情况下,涉讼群体纠纷数量的增多和繁重的审理工作更是使法院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负荷。

(二)审判的程序要求难以解决处置涉讼群体纠纷的效率要求。涉讼群体纠纷中,群体一方往往以裁判结果是否胜诉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而不考虑司法运行中诸如程序欠缺、证据失效、时效超过等因素也会导致败诉等固有的审判规律运行结果。司法的专业技术逻辑与群体一方朴素的传统思维之间难以吻合,法院与群体一方的理性沟通受到阻碍,群体一方片面的司法公正观念与司法固有的审判规律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

五、预防、化解涉讼群体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一)健全涉讼群体纠纷的审理机制。一是组织保障。成立审理涉讼群体纠纷案件的应急指导小组,应急指导小组应当由立案、审判、法警部门人员组成。指导小组的职责包括负责督促、指导此类案件审理,并讨论决定其中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二是效率保障。建立立案、审判快速通道,及时、优先办理,防止纠纷极化。三是措施保障。选派有经验的法官承办此类案件,及时发现和疏导其中的争议焦点和不稳定因素,并将法制教育贯穿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整个过程。

(二)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基本做法。由于涉讼群体纠纷当事人诉求的多元化,单纯的判决不仅可能遇到于法无据的尴尬,还可能起到激化矛盾的负作用,因此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此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但也有相当部分的案件通过大量工作还是无法通过调解来解决,必须以判决结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注意依法判决,要正确认定事实,客观分析证据,透彻分析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使判决结果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得起推敲。另一方面要在判决的同时做好息讼服判工作,想方设法缓解矛盾,给其在思想上与心理上接受判决,防止矛盾瞬间释放。

(三)做好涉讼群体纠纷中组织者的稳控工作。对涉讼群体纠纷要讲究策略,充分认识组织者的导向作用,组织者是一把“双刀剑”,在组织者理性和谨慎,知法懂政策的情况下,他往往能够较好地配合法院做好调和矛盾、平息纠纷工作;相反,在组织者情绪激动甚至精神偏执的情况下,就会给息诉工作增添额外的麻烦。我们要懂得运用策略和技巧,采取积极措施,务必稳定住组织者的情绪和行为,进而说服打动组织者,在法院和群众中建立一座桥梁和一条纽带,平息群众矛盾,帮助法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试行涉讼群体纠纷的个案先行判决机制。由于涉讼群体纠纷具有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诉因,一批涉讼群体纠纷如果一审处理不当,群体一方的绝大多数当事人会情绪激化,造成群体上诉、上访、闹访的情况;就一审法院而言,如果其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则会造成整个一批涉讼群体纠纷均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案件的数量将会相当大。笔者建议,对于涉讼群体纠纷可以采取个案先行判决的机制,达到规避裁判风险,降低矛盾激化率的目的。一审法院对于受理的一批涉讼群体纠纷,选择其中一件最具有典型性的个案先行判决,一方面可以观察判决后群体一方的反应,另一方面就该判决的个案,当事人上诉后,可以获知上级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态度,在综合分析上述情况后,再决定其他案件的审理思路。个案先行判决的方式,可以为群体一方接受判决提供心理预期,防止集体判决后矛盾瞬间激化,同时也可以避免群体错案的造成。

(五)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在我国,除了审判,还有人民调解、仲裁机构仲裁、信访制度、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多样、经济便捷、处理灵活、程序简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弥补审判机制在处置涉讼群体纠纷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具体做法有:强化人民调解功能,将群体性纠纷纳入司法调解的范围,并在认同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改进信访处理方式,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邀请有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群众代表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为妥善解决信访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建议将法律援助引入信访,动员律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提供知识和道义上的支持,有效提升公民信访的质量,增强信访的法理含量。

构建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应当在各种解决涉讼群体纠纷的法定渠道间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形成完整协调的纠纷处理机制,采取及时和有效的措施,应对涉讼群体纠纷事件,充分发挥各种渠道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如何化解涉讼群体纠纷是当前法院整体工作中的重点,我们要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把解决涉讼群体纠纷当成是关注民生、改进作风的“寒暑表”和“新视窗”,发扬民主、化解矛盾的“减压阀”和“调节器”,以科学的发展观念推进涉讼群体纠纷处理机制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王柏映 王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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