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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塘边触高压电溺水身亡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1-12-08    作者:110网律师

池塘边触高压电溺水身亡谁担责

2011-02-11 大江网—新法制报
  网友“田间”:去年夏天,我10岁的弟弟在池塘边割草,池塘上空架设着1.5万伏高压电线,当时下着小雨。弟弟在回家途中经过池塘边高压线下时被电击全身麻痹,坠入池塘身亡。事故发生后,池塘管理方与供电部门均称自己无责任。请问,谁应为我弟弟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邝宪平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只要供电部门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它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高压电为1.5万伏,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即使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本案中池塘的所有人或直接经营者对于池塘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未能尽到足够的提示或防护义务,其对你弟弟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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