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张某未经批准在10KV高压输电线路8-9号电线杆之间自建房屋。2008年下半年将其房屋第二楼承包给江某、余某,并预付2000元给余某。期间,余某雇佣尧某做泥工。2008年9月23日尧某在二层楼平面布钢筋,不小心钢筋碰到跨房屋的10KV高压线,造成尧某多处被烧伤。据此,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江某、余某、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施工时被高压电击倒,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江某、余某、供电公司都需承担责任。因为江某、余某与尧某是雇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雇员受伤害,雇主需承担责任。供电公司是输送10KV高压线8-9号电线杆之间线路的供电电力企业,也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张某、江某、余某、尧某承担责任,供电公司不需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张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未经批准在10 KV高压输电线路8-9号电线杆之间自建房屋,先期就为尧某制造险情,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受害人在店里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江某、余某与尧某是雇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雇员受伤害,雇主需承担责任。再次、雇员尧某本身也存在过错,其未注意自身安全,自身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最后,供电公司只是高压线之间供电电力企业,10 KV高压输电线路8-9号电线杆之间线路的架设符合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