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而行为人是否具有此主观罪过,却是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中,在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难以取得时,依据案件中发生的事实及行为人的客观表现,运用刑事推定规则,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并以此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刑事推定规则,就是依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根据经验法则以及事实的关联性来推定应证事实的规则。在处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在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难以取得时,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推定证明:
一、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与大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处于一种可变的状态。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和担保,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力量条件,是否具有必要的资金或物资;2、行为人在签订合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是否有能力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资;3、行为人客观上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实际履行义务,自己或他人有没有为合同的履行提供足够的担保条件;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签订合同后是否有积极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通常从以上几点分析,便可认定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和担保,在此基础上,依据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观故意。
二、从行为人有无采用欺骗手段,以及欺骗性质和手段在整个过程所起的作用,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要成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然会实施欺诈行为,行为人通常采用的欺诈手段主要有:一是无中生有,虚构事实。常见的情况有,行为人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圈套,制造能提供必要技术或服务的假象;根本没有办法提供对方所需的货物和货源,却诈称有充足货源;根本不需对方的货物,却谎称急需货物,等等。二是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常见的情况有,行为人通过伪造工作证、介绍信、印制虚假名片、伪造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手段欺骗对方,使对方误以为行为人有充分的履行合同能力和履行合同的诚意。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的欺诈行为,且结果也造成被害人的严重损失,就可依据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并无实施欺骗手段,即使未能履行合同,也不能认定是合同诈骗。
三、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通常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开始为合同的履行作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合同签订之后,必然积极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变或行为人的错误估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难以完全履行的,行为人也会尽力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能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相反,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和行动,或者是为了欺骗对方而作了象征性的履行,当货款一到便大肆挥霍,结果必然是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偿还货款;或者是骗到货物之后,行为人便急于转移货物和联系买主,设法尽快把货物处理掉,且大多是低价进货高价卖出,货款到手之后便潜逃、藏匿,或者大肆挥霍,致根本无法偿还,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就应认定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因此依据推定规则,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践中,也有人隐瞒自己缺乏履行能力的事实,在签订合同时就抱着先定合同,把对方财物弄到手之后再说的想法,以后能履行就履行,履行不了就不管他,至多一走了事。这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履行合同,也逃避违约责任,且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说明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因此也应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从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采取潜逃、耍赖等方法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损失。而对于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意识到自己必将违约时,通常都会及时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以表明自己的诚意,以求得对方的谅解,同时使对方能提高预防风险的意识,尽量减少损失。在发现自己违约时,行为人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辩解,以减轻自己的责任,通常并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确定违约之后,行为人一般都会设法补偿对方因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相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因为他们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根本就不打算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从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可推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运用推定规则证明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同时,应注意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的界限。欺诈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成立前提,没有欺诈就不可能出现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二者都存在隐瞒事实和虚构事实真相的共同点,但二者之间也有本质的差别,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
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地、无偿地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行合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这种利益的获得是有代价的,不是无偿的。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行为人本身就具有履约能力,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采用夸大事实,隐瞒部分真相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这主要是违反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只是想办法使对方“自愿”交出财物或履行约定义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两者的主要差别就是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2、合同的真实性不同。通常情况下,经济合同纠纷中所订立的合同应是真实的,而合同诈骗所利用的合同是虚假、不真实的。行为人只是借合同的形式在实施犯罪,从本质上讲,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合同行为,只不过给他披了一件合法的外衣罢了。
3、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程度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往往是无中生有或无限夸大事实,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隐瞒或虚构,目的是把对方的财产骗到手,根本不准备或者根本就无能力履行合同,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己达到一定的程度,需由刑事法律来调整。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行为人是在较轻程度上适当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其虚构的事实并非合同的实质性部分,一般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由此产生的纠纷只是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隐瞒某些事实,但合同签订之后有积极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条件,或者虽然未完全履行合同,但行为人己为合同的履行作了积极的努力,即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也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4、履行合同的诚意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根本不履行合同,也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不为履行合同作任何努力。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行为人一般都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自始就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即使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挫折,或由于客观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也都会积极想办法消除风险,减少损失。
5、对标的物的处理方式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取得财物多用于挥霍或者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毫无准备履约,也不准备偿还。而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一般都会按预期目的对财物进行处理,且绝大部分会用于正当的用途,其目的是为了赚取更多的正当利益,一般也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