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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实务处理
发布日期:2011-09-15    作者:110网律师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实务处理
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它们均采用了“合同”这一形式,而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又往往使两者相互交织,难以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分界定在理论及实务中,都会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情况更为复杂的条件下,那针对同一个案例,由不同的权威来分析,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是说很多案件到底是合同诈骗或合同纠纷是很难分清的,正是因为两者的难以分清及处理方式的截然不同,导致了在实务中当事人出于不同的目的而进行选择走哪一条路。
首先,除非是明显的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侦查;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很难分清的原因,除了理论上的争议以外,另一个原因是现实生活中矛盾纠纷的复杂性所致。即便是在民事诉讼中上理清相互之间的合同纠纷从证据上讲也不是一件容易事,更何况要证明是合同诈骗的刑事案件需要更严谨的证据。所以大多合同争议的案件,除非是确切证据证明的合同诈骗外,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建议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其次,选择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利弊;
不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当事人最初的出发点与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利益”二字。因此,不论选择哪条解决途径都是为了尽可能的挽回自己的损失。站在维护自己利益的角度上讲,利益既得者肯定是希望按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自己早就做了充分的“准备”。而受害人在选择走哪条路时,可能会比较犹豫。一般的受害人警觉早一点且能在控制部分财产的情况下,会直接走民事程序,这样至少能挽回自己的部分损失。受害人选择走“刑事合同诈骗”时,除了利用“刑事”进行“胁迫”利益占有者妥协之外,最大的可能是明知已经还款无望,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最后,刑事辩护上的焦点问题;
在大多的合同诈骗案例中,一般被告人的“造假”不实行为肯定是或多或少有点证据来证明,否则也决不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其次,肯定是有一方或多方受到了重大损失,因为在大多合同诈骗中只要都赚到了钱,恐怕是没有人会主张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的,就是追究也不会成立的。有造假的行为,有损害的后果,最后就看是否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了,因为“造假”的不实行为有可能是为了正常运转的需要,不能一定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就是在多数合同诈骗辩护中进行重要的突破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及整个案件事实考虑,来否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常见案例:当事人何某先投资开设的某公司(此种公司与正常的公司表面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但会伪造各种不实的材料让人觉得有“实力”,而且是愈演愈烈之势。)然后与他人签订投资入股协议(其它的合作协议、销售协议等),利用收到的钱再进行部分返还受害人,部分投入正常“运作”。这样在不断的运转之后,“公司业务”会越来越好。在外人看来公司实力雄厚,人也实在,合同正规,返款及时。而何某真实的意思便是在合适的时机收网,来个人间蒸发或转移财产,自己甚至做好了做牢的准备。
在整个业务发展积累过程中,毕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许多在前期就发觉有问题的少数聪明的“受害人”则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么在获得一定的好处后及时收手;要么在公司有钱但还没有被全部转移的时候及时查封保全或以“合同诈骗”的刑事相威胁来逼迫事主返还利益及本金。这此“受害人”其实也是搭了“何某”的顺风车,成了少数的获利者!而更多“受害人”而是血本无归。
律师建议:
在合同诈骗罪实务中,有一部分案件就是因为存在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这种含糊的界定,导致确实有部分是有人“背后”操作的可能。而这样的案件多在“证据”上有瑕疵,而案件事实不能彻底查清。因此该类案件就有很大的辩护空间。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面对形式多样的“诈骗”时,最好为自己找一条退路。听听别人的建议,至少是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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