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语境下的可持续发展
发布日期:2011-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摘要】在公司社会责任的语境下,可持续发展是指公司在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应致力于建设健康的环境、稳定的社会,使公司与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建立以利益相关者为理论根基的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社会责任中完好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
【关键词】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及其历史现实地位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一书中确立以来,很快,“可持续发展成为时代最强而被广泛接受,并逐步成为各国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1]“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可持续发展观以破竹之势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加以洗心革面般的重构和组合,典型的现象是环境法的兴起和理论的填空补缺,刑法、民法、经济法等的“绿色化”或“生态化”及其权利观念、主体观念、公平观念的变革等。从此,以人类为中心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不仅成为了我们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砝码和衡量标准之一,而且从更深层次影响或者一定程度地决定着我们行为规范和各种社会交往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的实际效果,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特征——人类福利和利益的可计算性——成为了设计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可持续发展理念几乎渗透到社会经济发展(包括人口、经济、环境等)所涉的各个法律领域,并为我们现阶段正确处理社会经济环境问题提供了不少良方上策。这里,笔者选择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切入点,对可持续发展聊表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公司社会责任对可持续发展的塑造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从其肇始至今已经脱离了其初衷,具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据了解(截至1996年2月),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多达98种,很少有哪一个概念如同可持续发展概念一样,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如此广泛的探讨和绚丽多彩的定义与解释。在理论上,政治家、哲学家、经济学家、生态学家和环境学家还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理论模式。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意义在于保护和加强环境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其社会属性为“在生存于不超出维持生态系统承载能力之情况下,改善人类的生活品质”,其经济内涵是可持续发展是动态的人类经济系统与更大程度上动态的、变动更缓慢的生态系统之间的一种关系——人类文明能够发展。可见,从不同的角度或视角对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加以审视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并且这些结论都是相对意义上的。全球有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观,各国有各国的可持续发展观,具体到一个经济实体如公司等或单个的自然人,他们所持有的可持续发展观也是不同的。从法律制度表现形式着眼,可持续发展方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式,不可能自发地实现,它需要国家依法(例如《可持续发展法》)进行理性的推进。那么,从公司法的角度来审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它是指公司在营利过程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整,为了保证公司活动中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以致使公司与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权益得到平衡。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于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致力于建设健康的环境、稳定的社会,而这些又是商业能够取得成功发展的前提,也是商业成功所要追求的一个目标,因而,可持续发展又可以称为“公司的社会责任”[2]。另一方面,公司还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当然主体之一。当今的全球化问题、不平等问题、腐败问题、气候变化问题、被边缘化的人群生存状况问题等等在加速演化,而所有这些问题都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那由谁来负担起解决这些问题的责任?除了由政府加强监管力度,制定监管规则外,另一种更为根本的出路是依赖于市场经济的主体(公司),强迫或引导公司将社会责任当做自己份内的事情,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彻到日常的经营活动与管理活动之中,因为公司的种种行为直接影响着人类的未来。
可持续发展作为公司的社会责任之一经历了一个历史的逐步进化过程,当今,经济法律变革加重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立法是循环经济或者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生产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拥有物资资本的多少是决定公司实力的决定因素,因而公司经营的目的就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的名言,即“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赚钱”。这就是作为独立于单个股东的“永续存在”的自在生命体所具有的发展目标之一。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生产社会化使得公司的存续不仅是为投资者谋福利,更重要的是它要为社会谋福利,它必须同时关注职工、债权人甚至公司所在社区的居民。在此种背景下,公司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而且要对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责任使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能够与其外在的大环境和谐共生进而使公司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然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依靠公司自身的经济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实现,必须以由社会利益的代言人政府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的途径来实现。这样,由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的、用以取代自由放任思想的国家干预主义应运而生了。这一理论指出,国家干预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前提,而失业、环境恶化、资源和能源短缺及通货膨胀等诸多社会问题则成为了公司社会责任法定化的客观现实基础,国家理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提供法律上的制度安排,以促进或强制公司承担并实践社会责任。因而,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在西方各国得到了如火如荼的实践。早在1932年哈佛法学院教授多德就撰文指出“,现在这样一种认识正日益增长,那就是:不仅商事活动要对社区承担责任??最终影响立法的公众舆论,已经并且形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把商事公司看做一个既有社会服务功能,也有经营功能的经济组织。这一观点已经对法学理论产生了某些影响,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影响将会越来越大??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3]到了20世纪80年代,美国公司恶意收购的浪潮汹涌澎湃,社会契约遭到了毁灭性的破坏,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变得遥遥无期了,因而恶意收购成为公司董事、职工和公司所在地居民和社会的众矢之的。州政府也意识到了其弊端,为了引导公司的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以便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目标之实现,纷纷修改公司法律,指导思想之一便是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及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密切的联系,即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逻辑和现实联系——可持续发展是公司的生命力,是其存在和良好发展的必要前提;公司的社会责任几乎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无异,强调的都是公司与其内部及外部因素的冲突和协调,目的均是为了相关者利益或者社会整体利益;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即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之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石的当代公司治理结构则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顺利实现的程序构建,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为可持续发展所涉及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进行平等交流创造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公司、各种利益相关者能进行面对面的权利让渡和义务的履行。
二、可持续发展在公司社会责任中的实现
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属于历史的范畴,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期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因各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性质已演变成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兼而有之。[4]具体包括公益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科学责任、环境责任等。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与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具有不谋而合之处。美国弗里德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公司目标的个人和群体也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公司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做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它与公司的社会责任连接在一起了。以利益相关者为理论根基的当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社会责任完好实现的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对于公司及至国家而言,建立强有力的竞争优势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建立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与核心竞争能力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1998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原则》包括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五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原则》在注释中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集体力量的结果,体现了各类资源所作出的贡献,在利益相关者中建立创造财富的合作是为了公司的长期利益。治理框架也应该认识到,只有认识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他们对公司的长期成功的贡献,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的利益。”由此可知,《原则》表明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许多不同资源提供者协同工作的结果,因而应当对于环境保护和社会道德水准的维持,以及他们所经营于其中的社区的期望作出积极的反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创造财富、工作岗位和财务状况良好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人治理结构展开积极友好的合作。
但是,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却不容许我们乐观,如,郑百文、银广夏、欧亚农业公司的财务欺诈、诚信危机和风险管理都将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软肋”表露得淋漓尽致,也都表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是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的弱化,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水中花、镜中月”。因此,加强公司治理制度是提高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途径。改善治理结构的方法包括:摈弃“股东至上”的逻辑,确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积极实现公司股权多元化,坚持国有股减持工作,即降低国有股比重,以法人持股为主,发展个人持股;修改现行《公司法》,完善公司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较低的层次要求是其能够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公司能够制定明确的、书面的关于公司治理制度的章程,这些章程能够解决下列问题:股东的权利和待遇、董事会的地位以及透明度和账务公开等等。
【作者简介】
刘大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
[1]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社会意指一般公众,按照各国学界的通说,包括受企业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人群,具体为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债权人、企业雇员、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资源、社会保障与福利事业的受益者等方面的群体。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3]E Merrick Dodld. For who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 rustees[J].45 Harvard Law Review(1932):57 62.
[4]张仕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商研究,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