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0月4日,因经营农资生意发生摩擦,被告人张文刚将被害人何绍明打伤。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江西西康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何绍明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十级伤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文刚以被害人何绍明的伤情、伤残鉴定违反相关规定,没有鉴定依据,被害人何绍明隐瞒伤前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史为由,要求对被害人何绍明的伤情、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但被害人何绍明一家人以何绍明被打身体不好、精神受损等多种理由拒绝重新鉴定。
【分歧】
鉴于被害人拒不进行重新鉴定,如何处理该案,主要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被告人张文刚申请重新鉴定,而被害人何绍明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同时,应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文刚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文刚提出重新鉴定,且有一定理由,而被害何绍明又不同意重新鉴定,原鉴定结论存有疑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致使该案缺乏伤情鉴定结论这个关键的证据,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其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且被告人有一定的理由,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保障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要保证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实现,被害人就有义务配合去做重新鉴定,否则就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2、被害人拒不重新鉴定,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应当是中止审理的理由。《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虽然被害人以多种理由推托而不能进行重新鉴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中止情形,但要保障被告人的申请重新鉴定权,就必须要被害人进行重新鉴定,否则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也就是说,被害人以各种理由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也会产生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后果,其产生后果的原因对被告人而言也是不能抗拒的。由此,被害人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也应当是中止审理的理由之一,可以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3、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由于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又将届满,为了不使被告人超期羁押,即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4、要被害人去重新鉴定,不是人民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人民法院同意该申请,就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去重新鉴定,不需要检察院补充侦查,如果被害人拒不重新鉴定,检察院补充侦查也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只是对鉴定结论这个证据提出了异议,并不能否认这个证据的存在,是否采信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故第二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作者: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杨雷 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