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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拒不重新鉴定可否中止审理
发布日期:2009-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苏明(已逮捕在押)伙同刘某等三人分别持刀和手铳等凶器窜入永新县城海韵港歌舞厅将夏永东等人打伤。经鉴定:1、夏永东的左小指、无名指、中指伸指屈指功能障碍系左小指、无名指、中指伸指肌腱被他人用锐器砍断后所致,根据《江西省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2、夏永东的左大腿上外侧、左大腿下段前内侧、右大腿下段前侧三处伤口系枪击所致,且三处伤口深处均有较多金属圆珠存留,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影响,根据《鉴定标准》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三处伤口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甲级。3、综上第一条、第二条,根据《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夏永东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结论:夏永东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乙级。检察院于2006年4月指控被告人吴苏明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苏明以被害人夏永东的伤势已经康复,不存在功能障碍为由,要求对被害人夏永东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为审查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案件承办人还就被害人的伤情鉴定问题咨询了有关鉴定专业人员,他们认为本鉴定适用《鉴定标准》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得出的结论有待商榷,故而法院同意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要求。但被害人夏永东以没有时间、已外出等多种理由拒绝重新鉴定,现已无法与其联系。后法院又调取了夏永东初次鉴定的有关材料,委托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夏永东的伤情作文质鉴定,但该中心以被害人未到场为由不予受理。

[分歧]

  鉴于被害人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使案件不能依法办结,而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又将届满,该案该如何处理呢?主要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吴苏明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重新鉴定。鉴于本案被害人拒不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应当决定不予重新鉴定,照常开庭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苏明提出重新鉴定,且有理由,而被害人又不同意重新鉴定,原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致使该案没有伤情鉴定结论这个关键的证据,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察。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察的期限内没有提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被告人吴苏明申请重新鉴定,而被害人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同时,应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吴苏明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是其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一定的理由,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保障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有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必须配合重新鉴定的义务,被害人就可以不去做重新鉴定。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既然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那么要保证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实现,被害人就有义务配合去做重新鉴定,否则就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2、被害人拒不重新鉴定,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应当是中止审理的理由。《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虽然被害人以多种理由推托而不能进行重新鉴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中止情形,但要保障被告人的申请重新鉴定权,就必须要被害人去重新鉴定,否则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也就是说,被害人以不正当的理由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也会产生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后果,其产生后果的原因对被告人而言也是不能抗拒的。由此,被害人以多种不正当的理由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使案件无法审理,也应当是中止审理的理由之一,可以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3、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由于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又将届满,为了不使被告人超期羁押,即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4、决定不同意被告人重新鉴定,这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剥夺。虽然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是否同意要由人民法院决定,这是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但申请重新鉴定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就应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不能随意剥夺当事人该项权利。《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说明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第一种意见以被害人拒不进行重新鉴定为由,决定不予重新鉴定,这对被告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毫无道理的,故而第一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5、要被害人去重新鉴定,不是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察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人民法院同意该申请,就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去重新鉴定,不需要公诉机关补充侦察,即使被害人拒不重新鉴定,公诉机关补充侦察也不能解决问题。再说,当事人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只是对鉴定结论这个证据提出了异议,并不能否认这个证据的存在,是否采纳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审判实践中,公诉人也不可能以此情形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察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因此,第二种观点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周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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