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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类型的重新思考
发布日期:2004-08-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所谓被害人的类型,通常是指“依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所作的群书规划或分类。”在我国,虽然对被害人研究起步比较晚,但也取得了一定成就,在学界形成了多方位的类型划分。

  这些类型划分分别从不同的视角,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对于我们认清犯罪现象,进而进行犯罪预防,无疑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具有历史文化积淀因素外,无一不打上时代的烙印。这样,在对既有类型持肯定看法的同时,积极探索新的类型划分也许更有现实意义,基于此,笔者愿尝试如下。

  一、未成年人被害人、老年被害人与其他被害人。

  这是按照被害人的年龄来划分的。虽然有的学者从生理角度来划分被害人,似可涵盖年龄这一因素,而笔者在此似有小题大作之嫌,但仔细分析我国的社会结构,则会有些现实意义。

  首先,从未成年人来看,它有与以往不同的如下特点:

  第一,“独生子女”得天独厚的家庭优越环境,使他们容易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现在的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处于一种“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地位。只要他们想要的、想到的,家里一般都能做到。这使他们把家庭中的想当然带进社会,就容易对社会上各种现象缺乏应有的分辨力,因而容易成为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

  第二,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容易作为敲诈打击报复的地位。有些学生形象地比喻,孩子在家庭中好比太阳,周围围绕旋转的是六颗卫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孩子已成为家庭的一切,这样,在转型社会中,既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尚在形成中。同时也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这就是一些人产生了反社会、报复社会的扭曲心态。而且,最容易为他们指向的就是那些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且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越受重视,针对他们的绑架勒索、打击报复越容易达到目的。

  第三,独特的家庭身份养成一种特殊的“心态”使他们易于寻找暴露于犯罪行为之中的环境处所。“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受到千依百顺的对待,,当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一些打击后容易离家出走,他们又缺乏应变能力,更加大了被害的机遇。并且父母的“望子成龙”的过多过高的期望都施加于孩子和学校时,使成绩成了衡量孩子各方面优劣、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或唯一标尺。各学校名为行素质教育,实为应试教育,通过各种各样的考试对学生施加很大的压力,从而学生对学校的疏远感就越强。久之,网吧成为他们唯一可以请孙诶辛苦中、发泄的理想去处,但网吧却将孩子视为赚钱的机器。这样他们为了吸引孩子,各种罪恶手段悄悄伸向孩子。

  第四,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环境对未成年人产生极大诱惑的同时,也往往暗藏杀机。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娱乐方式。当今时代的一些影视导向往往以求异为主旨。《还珠格格》塑造的“小燕子”的确给人与众不同的感觉,它的经历充满着冒险与刺激,一时她的形象为孩子们所模仿;《流行花园》又让孩子们在面对现实时产生极大的失落感。同时,大街小巷、店铺报亭到处张挂着明星的画像。天真无邪的孩子对这些明星充满着无限的迷恋和向往。一旦生活中这种影子与他擦肩而过,他们就可能对其崇拜无比,这对那些以此为诱饵司机作案的人却是正中下怀。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主张有必要将未成年被害人专门作为类现象予以研究。寻找对他们保护的途径、预防在他们身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既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家长的共同呼声。

  其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需要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给予更多的关注。

  第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我们对老年人的的关注却具有不可否认的滞后性。中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人步入老龄人的行列,而老龄人却未在社会范围内引起应有的重视,社会并未采取相应的关注措施。老龄人的娱乐场所不足,一些老龄人需要一些适合他们活动的场所,但是市政建设不能抽出更多的资金来保障他们的需要,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足够的保障和社会重视,就使他们在面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到威胁时只能听从命运的安排。

  第二,老龄人的特点使他们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1)老龄人的自卫能力差。面对狂暴的歹徒显得无能为力。(2)老龄人辨别是非能力差,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时往往以自己以往的经验处理发生在身边的一切。(3)随着社会的进步、住房条件的进一步改善,老龄人往往与子女分开居住,他们白天在家中往往是形影相吊,而人与人关系的冷漠化又使居住在同一小区的人“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老龄人在家中极易成为入室盗窃、抢劫的对象。

  基于上述理由,应该加强针对老龄被害人的研究,从而能切实使老龄人“老有所依”。

  二、智能化犯罪的被害人与普通被害人。

  这是依据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手段的性质进行的划分。由于对于普遍手段犯罪及其被害人的研究进行得比较深入,成果也有了一些,而相比之下,高科技犯罪的被害人更缺乏关注,因而对其进行系统研究更有现实意义和紧迫意义。

  首先,智能犯罪的上升性与被害人范围的扩大性。

  犯罪具有时代性,社会越进步,犯罪的手段越先进。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弊端。电脑储蓄本来快捷准确,但若密码被破译,系统被侵犯,则极易给银行带来损失,也容易给储户造成麻烦。网上交易简便快捷,但若系统被侵害,则受损失程度不可估量。特别是由的犯罪行为,不仅针对特定对象,而且针对不特定对象,这就使受损失的人在无形中增多。

  其次,智能犯罪侦破的艰难性与受害者获得赔偿的少数性。

  犯罪的手段愈先进,侦破越困难。现代这种高智能犯罪,手段极其高超,实施犯罪行为往往进行的时间很短,且犯罪现场极为隐蔽。即使在众人吵闹的网吧,普通人也极难发觉,一旦离开电脑,就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而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所在,无法取得指控证据,则诉讼就无从谈起,犯罪无法侦破,而客观、现实的受害者却切实存在。他们遭受的损失即便查清,若无法侦破犯罪,也就无处索赔。

  再次,智能犯罪的现实危害性与理论研究的落后性。

  智能犯罪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但是刑罚的罪刑法定原则、刑诉法的证据裁判员则是犯罪很难收到处罚。这种尴尬的现状使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及预防变得更为紧迫。特别是现代社会,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政府不再定位为社会的管理者,而使人们权利的保护者,若这样犯罪行为虽已发生,现实损害已切实存在,而且具体的犯罪者却无法找到,这种损失能否由政府给与补偿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令人遗憾的是,理论上进行的这种探索着实少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犯罪被害人类型的研究,在对既有视角研究方法深化的同时,更应该突出时代性,因为对现实损害的预防是我们研究的重要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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