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口的犯罪心理及其防治措施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03期
【摘要】外来人口犯罪的心理原因主要表现为:强烈的致富需要与“社会屏蔽”障碍的冲突;外界诱惑增强与制约机制缺失的暗合;归属结群的需要与盲目从众的耦合;不公正的社会待遇与原始报应、报复观念的迎合等。对外来人口犯罪的心理矫治与预防应从外部措施和内部措施两方面入手。外部措施方面:首先清理完善法律法规,培育外来人口的守法情结;其次建立健全公平分配体系和保障制度,消除外来人口对社会的敌视心理;再次转变并尽量消除公众的歧视态度,营造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减缓现有模式带来的各种压力。内部措施方面:首先调整外来人口的心理预期,增强其心理免疫力和心理承受力;其次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各种教育,提高其自我适应力和自我约束力;再次丰富外来人口的社会生活,养成其社会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培育其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外来人口的犯罪问题。
【关键词】外来人口;犯罪心理结构;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犯罪心理矫治与预防
【写作年份】2004年
【正文】
外来人口犯罪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1],正如有学者指出,犯罪是社会发展相伴相生的产物一样[2](P170)(注:意大利着名犯罪学家菲利指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外来人口犯罪是任何社会迈向现代化的必然代价,也是我们这一古老国度正在经历的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宏大背景下衍生出的外来人口犯罪问题更具有中国特色,它是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积重难返的结果,更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不平衡的集中写照。特别是在非典危机以及孙志刚事件引起全国范围讨论和深思的背景下,我们更需要用新的视角来审视外来人口犯罪。
以往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外来人口犯罪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主体外因素,有关心理分析的只是简要地附带说明。诚然,这些主体外因素对犯罪的发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犯罪是综合动因的产物,主体外因素必须通过主体内因素才能起作用。为了探究为什么在同样的背景下、经历着相同遭遇的人有的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却依然坚强,就有必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挖掘深层次的原因。正如菲利所言:犯罪必然在他的心理活动支配下进行,因为犯罪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研究犯罪的最终途径必然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因而研究罪犯也要研究罪犯的犯罪心理[3](P26)。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侧重于各种主体外因素对主体心理产生的不良刺激,力求探知外来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并提出一些矫治预防的建议(注:名词术语内涵外延的廓清以及恰当的定义是进行调查研究必备的先决条件,在本文中,外来人口犯罪是指流入本地,在本地滞留从事各种活动但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地的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外来人口犯罪心理的特点
外来人口犯罪的心理特点可以通过其犯罪的类型特征和主体特征体现出来。为此,笔者通过调查(注:本次调查笔者选取了外来人口比较聚集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山区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外出人口较多的家乡河南省舞阳县。这四个地方代表了中国北、中、南不同区域的特色,通过对这四地的调查,力求对全国范围的外来人口犯罪现象有全面地把握。对北京市海淀区的调查,是利用在海淀区法院实习的机会,以查阅已审结的有关外来人口罪犯的案卷为主,访谈外来人口为辅;对北京市房山区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调查,是由在当地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同学协助完成,主要以他们及其同事的提审外来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得到的材料为主;对家乡河南省舞阳县的调查,主要是访谈外出打工者,以发放问卷为主。),发现外来人口犯罪涉案人数最多的是侵犯财产权犯罪,其次是妨害管理秩序罪、侵犯人身权犯罪,三者加起来达到90%以上。从具体犯罪类型的角度看,在外来人口犯罪类型涉案人数最多的依次是盗窃、抢劫、伤害、伪造、强奸、涉毒。
从案犯的性别来看,以男性为主,女性仍不突出。从年龄结构看,青少年犯罪突出。从文化程度看,案犯多为低文化者,外地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低于被调查的广州和北京本地人。外来犯罪人口的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学和初中,占外来人口犯罪总人数的70%以上。从职业特征看,外来犯罪人在外出前所具有的社会职业,以农民为主,其次为无业。
通过外来人口犯罪的类型特征和主体特征,结合外来犯罪人自我供述的犯罪心理,我们可以发现外来人口犯罪心理在形成、发展、变化方面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烈的致富需要与“社会屏蔽”障碍的冲突
需要是人的心理现象的基本方面,它处于人的意识的较高层次,是个体行为动机的源泉。人的需要是由多种因素组成的具有层次的复杂结构,其中每个因素都可能成为优势需要。主体行为通常具有首先服从优势需要的倾向。通过调查,80%以上的外来人口都是为了挣钱而漂泊异乡的,并且他们离家前的家庭经济状况也决定了他们对外出赚钱以改变现有的生活状况给予了很大希望,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抱有很大幻想。现在传媒的发达、电视的普及,把城市人舒适悠闲的生活毫无保留或者在某种程度上是夸张地予以展示。耐不住贫困,忍不住诱惑,很多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人就怀着淘金梦走向了陌生的城市,他们期待着城市的繁华能洗掉他们的贫瘠。
等到他们真正开始在城市里为生计奋斗时,他们才发觉城市人的生活并不因为他们来到这里就属于他们。他们的愿望与现实之间有太多的“社会屏蔽”——即通过它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迄今为止,在有文字记载的社会中,包括财富在内的社会资源都不是人人平均占有的。一些社会集团总是会通过一些程序,将获得某种资源和机会的可能性限定在具备某种资格的小群体内部,为此,就会选定某种社会的或自然的属性作为排斥他人的正当理由。”[4]社会屏蔽制度的核心,是在为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秩序。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户籍制度是一种主要的社会屏蔽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财产所有权制度已经逐渐上升为新的维持社会秩序的首要制度。此外,文凭、学历、技术证书等作为社会屏蔽和筛选的功能越来越突出。
原有的社会屏蔽依然存在,新的社会屏蔽已日渐兴起,并且把能享受有限资源的门槛越提越高。反观进城的外来人口,他们有什么实力能跨越这一高槛呢?城市户口是没有的,否则也不会称之为外来人口;财产也是没有的,否则他们不会背井离乡,并且财产也是他们远道而来的主要目的;文凭、学历、技术证书,已经从外来人口的知识结构中得到说明,那些东西是他们不具有的。能够在知识经济时代快速致富的手段他们一无所有,大批涌入城市的农民,有的仅仅带着一张车票、一个身份证和一个不确切的梦,很大程度上,许多外来工缺乏在城市生存的必备的劳动技能,除了一身力气,他们更多的是无知的勇气。但他们在城市耳濡目染的事实却让他们确立了“有钱就有一切”的信条。
一方面是对财富的无限渴求,另一方面却是致富无方的困境。这两者的强烈鲜明对比会导致主体持久不良的心境,使个体处于压抑、不满、企图寻求解脱的自我体验中,从而推动犯罪动机的形成。在这种心理状态和矛盾冲突下,易引发盗窃、抢劫、诈骗、伪造等犯罪类型。
在调查中,笔者还发现了另一种让人觉得心情很复杂的现象。一个抢劫犯在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道:“我没有文凭,也没有技术,在城里找不到工作,赚不到钱,抢劫之后,一方面可以补贴点家用,另一方面,被逮着住监了之后可以在那里学点技术,出来了政府还能帮着找份工作。”(根据河南卫视都市频道记者采访整理)这种心态,有点像美国着名小说家欧·亨利在其短篇小说《警察与赞美诗》中描写的那个街头流浪汉的心境,眼看严冬要来,衣食无着,就盼望着能犯罪被送到监狱享受免费的食宿。这种变态的甚至有点可悲的想法集中反映了外来人口在强大的社会屏蔽压力下致富无方后的畸变心理。
(二)外界诱惑增强与制约机制缺失的暗合
外来人口离开相对于本地贫穷落后的家乡,来到繁华现代的都市,他们发现了除所知的简陋和贫穷的世界之外,还有如此富足的世界,认识到以填饱肚子为标准的低消费水平之外,还有带有享乐型的消费。城市的富足和高消费对他们起着消费示范效应的作用,刺激了他们不正常的消费欲望。飞驰而过的高档轿车、新奇小巧的动感手机、时尚迷人的高档时装,经常震撼着他们平淡的心境,并且这些诱惑物总是在玻璃橱窗后,在炫彩的灯光映衬下毫无保留地向他们招摇,诱惑近在咫尺,使他们享乐的欲望和强烈的占有欲日渐升温。他们纯朴自足的心理,逐渐倾向于享乐和贪婪。除了这些诱惑的拉力外,还有制约机制缺失的推力。制约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在的监管不力,另一方面是自律的弱化。
对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相关的配套规定,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外来人口管理法规体系。但问题在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规定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同时在工作中,各管理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沟通和整合,失控漏管现象严重。政府管理的疏漏是一方面,各单位和个人的防范不力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外地来京的犯罪分子抢劫、盗窃工业原材料的案件中,被告人坦言,工地上和露天的仓库里,都散放着这些东西,好象是没人管,没人要了。
外来人口自律的弱化,是在文化冲突的过程中进行的。来自农村的外来人口法律意识淡漠,熟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相互监督是他们越轨行为的紧箍咒。他们来到城市之后,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中断,熟人社会的监督制约已不复存在,而由于法律意识的淡漠,在城市生人社会中起主要调节作用的法律规范对他们来说并没有自觉成为行动指南。同时在生人社会,没有人认识他们,在乎他们,他们成了舆论道德领域里的透明人。“无个性化”理论的研究也表明,在高辨认性的群体中,被试者有明显的约束;相反,在低辨认性的群体中,被试者就没有太多约束。群体成员如果处在一个不被人熟知、不易被辨认的环境下,自我特征的感受就会变小,他们的行为方式的无责任感就会增强。生人社会使个人丧失了个人特征,使那些由罪责感、恐惧感、羞耻心等构成的自我控制系统失去效力,从而导致不理智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他们脱离了原有的角色和社会背景,但又不能立即融入城市。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就业方式既不融于城市市民生活,也不同于纯粹意义的农民价值体系和文化标准,在这种多元价值规范的冲突中,他们很难区分何为公正、何为不公正,何为合情合理的要求、何谓非分之想,由此欲望便失去了约束。
弗洛伊德曾提出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分别与快乐原则、现实原则、至善原则相对应。人格健全的人,三者处于平衡状态,当过分追逐欲望和快乐,“本我”过强,而同时制约机制缺失而导致“自我”、“超我”过弱,处于难以控制其欲望时,便会在一定条件下产生越轨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外来人口而言,一方面是外界诱惑增强的拉动力,另一方面是制约机制缺失的推动力,这些都成为决策的驱动力,引导着外来人口滑向犯罪深渊。
犯罪决策的四个维度为获益的必然性、获益的数量、惩罚的必然性以及惩罚的严厉性。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上两个方面在犯罪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我们可以引用一个关于犯罪成本、犯罪获利和犯罪行为发生可能性的模型:犯罪成本 = 犯罪应得惩处*定罪概率;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 犯罪获利/犯罪成本(注:郑杭生,郭兴华《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一种社会学探讨——“犯罪成本”与“犯罪获利”》社会科学战线1996年4期中,犯罪成本被表述为犯罪成本 = (法律惩处 + 社会惩处)*良心惩处*定罪概率,文中所谓犯罪应得的惩处是在此基础上概括而成。)。犯罪应得惩处是根据刑法所列的价目表中各种犯罪行为应受的刑罚处罚和各种社会不利后果以及良心惩处的综合;定罪概率是该行为受到惩处的可能性;犯罪获利是实施犯罪行为而给罪犯带来的利润。犯罪一旦得逞,可以满足外来人口膨胀的享受欲望和贪财心理,以及他们无法按捺的生理欲求,这是他们的犯罪获利。如前所述,由于监管的疏漏,外来人口犯罪后,要么逃之夭夭,要么躲在鱼目混杂的出租屋里,因此被抓获的现实威胁性较小,定罪概率也较小。同时,他们在“他乡出丑不丢人”观念的支配下,良心谴责大大降低,他们也不会在乎生人社会给予的批评和指责。综合看来,他们认为他们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成本极低,而犯罪获利却很丰厚。因此他们的犯罪可能性很大。
(三)归属结群的需要与盲目从众的耦合
人有一种结群的本能,这种结群性在现代化的都市已日渐式微,但在外来人口流出地的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还依然明显突出。外来人口虽离开了家乡,但他们奉行的还是“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的观念。
离开原有生活群体但不能很快融入城市市民社会的外来人口,成为城市之中徘徊的边缘人,结群的本能促使他们在本地组建或者投靠新的群体。归属的需要是正常的,但在外来人口中,绝大多数是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他们对群体的性质缺乏判断力,或有所了解,但盲目从众,这样就极有可能被群体中的不良分子拉下水。从外来人口找到工作的途径来看,绝大多数的农民进城务工,都是通过各种关系网络的相互介绍,这种关系网络为其成员在对外竞争中增加了某种安全感,对内部的冲突则进行协调和仲裁,外来人员出于江湖义气和盲目效忠,会对这个组织死心塌地,这就为外来人口犯罪团伙的形成准备了社会心理和物质基础,再加上外来人口中,有一定数量的流窜犯罪分子和累犯、惯犯存在,他们既是犯罪团伙的组织指挥者,又起着恶劣的反面榜样示范作用。
在群体犯罪中,情绪的交感效应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注:交感效应是通过情绪的传递和相互感染,相互影响,对犯罪群体成员之间的犯罪心理倾向有着一种相互强化的作用,从而使犯罪人干出他自己所不能干出的犯罪行为。)。情绪的交感效应,既可以激发尚未形成犯罪动机的人的犯罪冲动,也可以恶化已有犯罪动机的人的犯罪心理,同时,还会导致犯罪行为的相互传递,使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趋于一致,从而大大增强群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对一些人格不健全、有品德缺陷但尚未有犯罪动机的外来人员来说,加入了这样的团体,在交感效应的驱使下,盲目从众,势必会走上犯罪道路。并且,文化素质的低下必然导致法律意识的淡漠,他们往往认为法不责众,在共同实施犯罪时,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隐藏在群体中,容易逃避惩罚,即使受罚,由于犯罪后果是由大家共同造成的,因而责任也应由大家分担,自己不必承担全部责任,即“犯罪众人干,罪责大家担”。这种心理往往会使外来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一种解脱感,在良心上会比一个人干时少受责备,减缓其内心的罪责感和恐惧感。
来自犯罪群体内部的压力和外部的威胁,也会进一步增强群体的凝聚力,加强团伙成员之间的一体化。犯罪组织内部都有不成文的行为规范,而且帮规戒律极为严酷和残忍,对群体成员构成极大的压力,很多犯罪成员在这种压力下不得不以一种服从的心理参与犯罪活动。同样,来自犯罪组织外部的威胁也能增强犯罪组织的凝聚力。当犯罪成员都受到外部威胁时,一方面会产生交往的需要,因为这种威胁可以在群体成员的交往中得以弱化,使其内心中的恐惧感、紧张情绪得以转移,从而产生安全感;另一方面他们也会抛弃前嫌,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可见,外来人员在强烈归属需要的推动下,由于缺乏鉴别判断能力,盲目从众,随大流,跟错了“队伍”,就很有可能酿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从此踏上犯罪的不归路。
(四)不公正的社会待遇与原始报应、报复观念的迎合
首先,外来人员对本地劳动力资源市场的充斥,给本地交通环境、居住空间造成的混乱拥挤,对已形成固定模式的社会生活环境的破坏,给本地居民带来不满的心理积累,因而本地人有排斥、歧视、欺侮外来人员的现象。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曾做过一个对北京市19所流动儿童学校2161名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其中有58.3%的流动儿童不喜欢,甚至讨厌北京的孩子,理由主要是他们欺负人(26.2%)、看不起人(37.1%),同在一个城市生活,有些甚至从来没有和北京孩子接触过(3.1%)。这个问题的答案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这些流动的儿童从小就深刻地感受到了社会的排斥和二等公民的不公平待遇。这种不接纳态度导致本地人与外来人员之间的不信任、隔阂加深,甚至滋生矛盾对立情绪,从而造成外来人口仇视本地人的反社会心理。外来人员被本地人习惯性地贴上了“不安定分子”、“不是好人”的标签。作为外来人员本身清楚地知道自己在本地人口心目中的地位,这时“破罐破摔”或有意破坏的心理就会油然而生。标签论认为,社会对确有一定越轨行为的人贴标签,反而刺激、增强或促成了被标签者的恶性转化[3](P71)。这是外来人口在精神和心理方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其次,外来人员在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方面受到更为严重的不公正待遇。在初次分配阶段,户籍的限制是外来人员大多只能从事“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在相似的劳动量下,外来人员的收入明显低于本地人的收入。外来人在教育、技术上的不利地位决定他们只能从事粗重型的体力劳动。相对于外来人员所付出的劳动而言,他们的收入是较低的。“外来人员从事着工厂中劳动条件最差,最艰苦的工作,但从经济收入来看,绝大多数外来人员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5]。初次分配中获利较少的群体,在再次分配的制度安排中应得到适当的补偿,从而实现社会公平。但是,现有的再分配体制,还是以户籍为基础,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城市本地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城市最低社会保障线的调节,使他们受损的利益有所补偿,但外来人口是被排斥在该保障之外的。对海淀区外来犯罪人的调查结果显示,有33.5%的人有失业的经历,在有失业经历的外来人员中,有30%的人曾经长达半年或半年以上失业。失业后,他们多数靠自己过去的积蓄度日,其次是靠向亲戚、老乡借钱生活。在他们生病时,就更是雪上加霜了。衣食无着的他们被抛向街头,为了生存,他们在没有别的办法时,只有去偷去抢了。“城里人当然没有生存问题,但是,我们乡下来的人如果遇到完全没钱的时候,我们不去偷、去抢,怎么生活?”这确实是他们的生活逻辑。本地不但没有给他们提供应有的基本保障,相反,还有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对外来人员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就连办个暂住证也要收取几百元的费用。经过层层盘剥,外来人员剩下的只有怨愤。深受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歧视,绝大多数外来人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委曲求全,少数人可能会依法抗争或求助于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但总是有极少数忍耐力不强又对法律渠道毫不知晓的外来人员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铤而走险,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自我救济。“既然你们本地人不把外来人当人看,我们只能通过自己的方式和方法来争取。”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席学森、郑忠东绑架、抢劫一案就是起因于工程款的拖欠与克扣。
对施恶者报应和报复的观念,是人类社会初始最纯朴、最理所当然的观念。“报应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它是基于人性之中的根深蒂固正义观念的要求”[2](P216)。施恶者应当受到报应和报复的观念是外来人口最朴素的正义观念的反映。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外来犯罪嫌疑人在回答为什么违法犯罪的提问时,直接回答是为了报复他人的占5.3%;因为曾经受害而违法犯罪的占6.7%。在对家乡外出务工人员的调查中,在回答“本地人非法欺负你怎么办”时,直接回答“找机会报复他”的占的比重高达17.2%。
一方面是外来人员遭受的不公正社会待遇,另一方面是他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报复报应观念,在防御机制的作用下,就启动了犯罪行为。“防御机制使个体为消除心理冲突或挫折所引起的焦虑,维持和恢复心理平衡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方法”[3](P103)。外来人员在遭遇不公正社会待遇时,他们会认为犯罪行为是在外力影响下别无选择的行为,认为自己对社会或他人并未造成损害,强调被害人的过错和责任,认为自己进行的攻击行为是正当的,将自己的敌意和怨愤投射到对方身上,以对方歧视或贬低自己为理由攻击对方;并且他们在这种情景下,会模仿历史上的武士、侠客,以为自己在替天行道,劫富济贫。他们用这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为自己的非法行动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情合理,不应受到谴责的,从而心安理得地去实施犯罪。
二、外来人口犯罪的心理矫治与预防
针对以上外来人口的犯罪心理,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调整社会政策,做好本地民众以及外来人口的心理教育矫治工作,防患于未然。
(一)消减外来人口犯罪心理的外部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培育外来人口的守法情结。
“孙志刚案件”促使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性、合理性、公正性等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思考。国务院法制办在此之后收集了相关的法规规章,结果发现了191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地方立法。而考察这些规定的背景,我们会发现,它们大多是在外来人口激增、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为维持社会秩序而采取的短期措施。类似收容遣送办法等相当数量的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实际上是以侵犯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来维持社会秩序。外来人口一开始就被定位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是法律监管和惩治的对象。对于这样的法律,遵守可能只是因为其后的强制力,而根本谈不上尊重。在我们大力弘扬法治的时代,这些有悖于法治基本价值和精神的“法律”的存在,不能不说是对法治的曲解和滥用。一个民主的国度应该与法“着于官府、施与百姓”的时代决裂,人民建立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服务人民。制定的法律要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外来人员是人民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形成社会秩序的有机力量,我们的法律当然也应该体现他们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也需要他们的合作而不能把他们视为天然的“捣乱者”。只有按照法治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完善法律,清理整顿歧视外来人口的有悖于宪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保护外来人员合法利益的各项制度,保证法律真正平等保护、服务于每个公民,才能使外来人员从内心接受、服从、尊重体现他们自由、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惟其如此,才能从法律的层面上解决外来人口犯罪的问题。
其次,建立健全公平分配体系和保障制度,消除外来人口对社会的敌视心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地区差距较大,从落后贫瘠的农村来到富足繁华的城市,外来人口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而他们在城市同工不能同酬的不公平待遇、缺乏社会保障、缺少社会安全感,会使他们与社会的关系处于剑拔弩张的状态,稍有不良因素的介入,就会诱使他们产生犯罪心理。因此,建立健全社会公平分配体系和保障制度,让外来人员体会到他们并没有被社会抛弃而是能够得到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待遇,他们就会消除敌视社会的态度,并逐步融入、热爱这个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责任意识的确立、公众福祉的维系,是政府在应对非典危机中取得胜利的关键。一向作为敏感问题的外来人口犯罪问题并没有为这次危机雪上加霜,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政府为外来人口提供了坚实的医疗保障和其他社会服务,使他们成为社会福利的真正受益者,从而增强了对政府社会的信任感。危机过后,我们更应该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社会的公平分配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对落后地区教育、医疗、卫生等各方面的投入,提高落后地区民众的生活水平和综合素质;同时,对城市中的外来人口,也要把他们列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再次,转变并尽量消除公众的歧视态度,营造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
社会向前发展的过程同时也是等级贵贱观念日益消退的过程,但我国现阶段,在城市就业扩张能力以及现代化设施的承受能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希望破灭或者欲望膨胀的外来人口就很容易使用非常规的手段,去占有城市利益群体的资源和利益。加上近年来,城市的部分治安、卫生等问题都出自身无分文而又无长技的外来人口身上,城市人更是把劣化了的城市生存环境以及不好的社会治安的责任全部推到他们身上。排斥的心理就这样形成,而在管理制度上设置各式各样的障碍就成为一个必然。城市人歧视外来人口,外来人口反过来也会仇视城市人,怨怨相报,恶性循环,就会永无休止。从大禹治水以来的成功经验表明,真正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是“疏”而非“堵”。外来人员在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中贡献卓着,理应受到平等的待遇和尊重。外来人员与本地人和睦共处、融为一体当然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状态;退一步讲,如果达不到,我们现阶段的努力目标也应该是改变社会公众对外来人口的歧视态度(注:这虽然会是一个艰难的转变,但其可操作性也非常明显,尤其是媒体应该对外来人口的生活多一些正面的报道和介绍,并向他们传递城市人友好的信息,则相互的好感就会在沟通中形成。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还应该消除不正当的社会屏蔽,为外来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像暂住证、户籍证明等应恢复它们作为证件的原本意义。)。
最后,探索尝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减缓现有模式带来的各种压力。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是产生外来人口问题的源头,也是各国在城市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我国在现有模式下,解决农民问题尤其是劳动力转移的方式方法经实践证明带来了很多问题,不仅给城市带来管理的压力,从社会统筹规划的角度讲也是无序和不理性的。“十万民工下江南”并非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惟一出路,在这方面,不少地区已经探索出不少成功的发展模式,这些路径有:(1)村庄就地发展成城镇,如广东省东莞市的雁田村;(2)村庄就地改成集团公司,如华西村、南街村等;(3)村庄里的劳动力大量迁移至附近的城镇。以上这几种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有模式下剩余劳动力一窝蜂集中到某几个大城市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从而也使严峻的外来人口犯罪问题有了解决的新路。
(二)消减外来人口犯罪心理的内部措施
首先,调整外来人口的心理预期,增强其心理免疫力和心理承受力。
外面的世界是精彩的,但现实却是无奈的,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亘古不变的法则。外来人口对未来极端片面的美好幻想,对人生目的和追求极端狭隘的偏执,必然会使他们在残酷的现实面前和目的不能达到时怨天尤人、牢骚满腹、盲然无措、心态失衡、丧失理智,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调整他们的心理预期,纠正他们思想中不切实际的错误想法,让他们做好克服困难的心理准备是当务之急。另外,还要对他们把赚钱作为外出主要目的的狭隘思想予以纠正,要让他们知道,赚钱虽然很重要,但不是惟一目的,借外出学技术,长见识,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素质,以便在家乡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这才是外出的最终目的,也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创造性、开拓性,体现一个人的价值。
其次,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各种教育,提高其自我适应力和自我约束力。
正如雨果所言:“多办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办一所监狱。”对外来人口而言,学校是开放式的,教育是全方位的,既要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对本地生活的适应能力,以克服他们因择业无门,眼见他人致富而产生的社会敌意,提高其成就感和自我价值感;还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使他们具有同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法律观念,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机制。更重要的,还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和社会,努力提高驾驭欲望、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让他们懂得人的需要只有在社会公德和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是合理的,纠正他们的享乐心理和超前高消费的欲望,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多做贡献,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再次,丰富外来人口的社会生活,养成其社会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
在缺少正确的心理引导和健康的娱乐活动情况下,外来人员由于无法排遣心中的孤独寂寞,极有可能走上赌博等违法犯罪道路,有时会寻衅滋事,甚至如上文所言,成为犯罪团伙中的一员。针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外来人口中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如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竞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心理热线、信箱,开展心理咨询(注:我国目前有专门为青少年、妇女等弱势群体开通的心理热线。在非典危机过后,医务人员都不同程度地产生一些心理问题,现在也有专门为他们提供心理矫治的热线。医务人员是在防护服等先进设备武装下去面对危机,即使如此,他们也会有心理问题,就更不用说赤手空拳来闯世界的外来人口了。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心理沟通、咨询等方面的帮助。);发挥基层党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适当地组织他们在工余进行理论学习以及组成社区服务分队,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引导他们组织基于健康目的的社会团体并给予正确的引导等等,这些活动都会让外来人口获得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在健康的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指引下,他们会活得和本地人一样精彩。
最后,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培育其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不公正的社会待遇,会使外来人员产生“捞足了就走”的想法,尤其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就难以认同、遵从本地规范,对抗报复心理会越来越严重,直至发展到某些人利用犯罪手段争夺社会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立法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用工单位也应该一视同仁,切实执行有关部门对外来人员的各种保障措施和规定。通过一系列环节,为外来人员创造宽松的、公平竞争的环境,相信外来人员也会以主人公的姿态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来回报本地人对他们的信任、支持和鼓励,他们会和本地人一起,为本地的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作者简介】
张旭辉(1979-),女,河南漯河市人,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社会犯罪心理学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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