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0月,城关木料加工厂找到李某,让其出工砍伐该厂购买的林木。双方约定时间为三天,工资为每天120元,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第二天,李某私自找到毫无砍伐经验的张某帮工。砍伐过程中,李某操作失误,致使树倒时砸向一旁帮工的张某,造成两根肋骨骨折。张某要求城关木材厂和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雇员私找帮工作业致伤雇主应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为李某私自邀请,与木材厂无任何工作关系,砍伐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李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张某为李某私自邀请,但仍可要求木材厂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很显然本案中李某与木材厂成立雇佣关系,虽然张某为李某私自邀请,但仍然可以要求木材厂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此次事故的造成李某有重大过失的因素,木材厂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叶方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