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7月,自来水公司欲在城区人民路西段埋设自来水管道,便与鼎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鼎言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协议,双方约定鼎言公司承包自来水公司管道铺设全部业务,工期四个月。7月20日,鼎言公司正式施工,并在作业路面用铁皮遮挡,设立警示标志。25日晚,工地值班人员熟睡时,铁皮及警示牌被拾荒者盗走。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此地,前轮跌入作业井口,导致腿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住院治疗,徐某共花费医疗费6470元,护理费1400元,并且因住院治疗误工损失总计2800元。后徐某要求自来水公司同鼎言公司共同赔偿10670元。
【分歧】
关于本案中自来水公司和鼎言公司应否担责,具体由谁担责出现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鼎言公司在作业期间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已经尽到提示义务,该牌被盗为公司控制外事件,因此自来水公司与鼎言公司都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来水公司与鼎言公司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另虽然鼎言公司在作业期间设置警示标志,但该警示牌被盗其仍然具有过失,因此鼎言公司作为施工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为地面施工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纠纷案件,其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本案中鼎言公司作为施工人虽然在作业期间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该警示牌被盗,其仍然违反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鼎言公司在无法证明受害人经过该路段警示标志存在时,就需承担责任,而警示标志被盗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二、很显然,自来水公司与鼎言公司之间的协议属于承揽合同,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25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作为发包方的自来水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徐某的损失应由鼎言公司全部承担。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叶方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