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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路搭载坠车致伤车主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8月,黄某从家出发去镇上购买农作物种子,当行至约总路程三分之一处时,遇到正好同向的熟人李某驾驶摩托三轮车。于是黄某招手示意李某停车,让其顺便带上自己。李某告知黄某其三轮车已载许多废品,如果搭载会很危险。但黄某对李某说没关系,自己可以注意安全。李某碍于情面,只好带上黄某。由于废品占据大部分空间,黄某只好一只脚踩在车厢门上。之后,在行使的过程中,因车厢门未扣紧被颠开,黄某重心脚踩空不慎坠车,造成腿部骨折,后背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共花去医药费7600余元。黄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用及误工费8000多元。

【分歧】

顺路搭载坠车致伤车主应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免费搭载黄某,二者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李某没有将黄某安全运送到镇上的义务;其次此次搭载为黄某强行李某所为,并其向李某称自己会注意安全,李某对该事故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此次搭载为黄某强行李某所为,但李某仍未尽到车厢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仍存在过失,因此,李某对黄某的损失要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相应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为侵权责任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黄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二是李某是否要对黄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很显然,本案中李某搭载黄某为免费搭载,是同乡熟人之间提供的无偿帮助,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

其次,李某对黄某的受伤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错,但存在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缺失。因为在黄某要求搭载过程中,李某已经意识到有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而未拒载,并且其未注意到三轮摩托车厢门未扣紧的安全隐患,从这方面讲李某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本案中黄某强行搭载,并声称自己对安全负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意识到搭载的危险性,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因此综上,即使李某未作出明显的侵权性行为,但仍要对黄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叶方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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